《论语·早仁》:“君子欲讷于言而敏于行。”广开纳言渠道,是知民意、察民情的重要渠道,更是依法审判、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2011年,药家鑫案的审判再一次引爆网络,司法审判再度成为广大民众、法学家争论的热点,也使得司法审判和网络民意如何互动这一理论热点又一次成为不得不考虑的重大问题。
一、解读:当前社会上对网络民意的认知
(—)网络民意的概念
民意,一般是指社会各阶层对于某些问题所自主表达的意愿,它是社会公众对于公共政策、热点问题的认可程度的的一种基本反映方式。网络民意,简而言之就是通过网络表达的民意。具体而言,即以互联网为载体,通过多元化、多通道的电子文本表达通道(如网络论坛、新闻跟帖、博客、微博等手段)对有影响力的法律事件和问题自由发表评论和意见,表达某种愿望和诉求。
(二)司法审判中网络民意的主要特征从近年来社会关注的几个典型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网络民意的几个主要特征:
1、低龄性。从cnnic2010年发布的《第26次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可看出,网民群体的年龄以10-29岁为主,其中10—19岁人群的数量比例占最多,网民群体继续向低学历人群渗透,最大群体仍是学生。这表明网络力量中低年龄、不成熟型的参与者比较多,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样低龄的网民结构不由得让我们质疑他们在—些重要的法律问题上言论的理性和客观性。
2、盲目性。社会大众的思维是以善恶评价为中心的道德思维,往往包含了人们最直接的善恶、对错观念,更多夹杂的是对人与事的道德评判。WWW.YBAsK.CoM这种评价可能通过最直接的言语表达出来,冲动的情绪会左右人们清醒的判断。
3、偏颇性。由于网络民意主要来源于社会民众,出发点是基于个人的考虑,包含一些专断、愚昧、偏激成分,而不是从国家政治大局出发来考虑,网络民意一般都会倒向案件中弱势的一方,而不遵循法律事实,这样的网络民意中必然给司法审判带来很大的压力。
4、扩散性。网络上发布的一个小事件便可能吸引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并最终形成具有强大影响力的网络民意,这种民意较长时间内还可能一直处在扩散之中。
5、目的性。随着“网络水军”、“五毛党”等专门操作热点事件的网络组织陆续出现,网络民意也有一部分是来源于受雇于网络公关公司、为他人发帖、回帖造势的网络人员,这些带有利益色彩的目的性网络言论并不能真正代表广大民众的真实想法。
二、审视:司法审判与网络民意之间的辨证关系
(一)应然角度下的司法审判与网络民意从应然角度来看,两者之间并无冲突,司法审判服从法律这一效力最高的民意;司法审判以法律为依据,法院执行法律就是执行民意,这是民意与司法普遍存在的关系。
司法审判与网络民意是—场权力与权利的对话。网络民意表达的合法性前提是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权利。近年来,具有巨大影响力的网络事件,大都落脚于权力对权利的表达和维护:孙志刚事件是对迁徙自由权利的认可、******案是对公正审判权的呼吁、山西黑砖窑案是对人身自由等权利的呼吁等等。从以上可以看出,网络民意是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权利作为其存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基础。
(二)实然角度下的司法审判与网络民意从实然角度来看,两者之间在现实中不可避免的产生冲突。司法审判应当听取网络民意,以体现司法的民主化。但另一方面,司法审判毕竟是一种专业性事务,而网络民意往往是民众情绪化的反应,司法审判应与网络民意保持适当距离,以免有损司法的独立性。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正因如此,有人就认为司法审判这种专业性极强的活动,必须要由司法机关独立完成,而不应受到民众舆论的干预。然而,回到中国的现实情况,如果不顾民情,恣意裁判,就可能引发普遍的不满。从近年来社会关注的案件判决中不难看出,网络民意对于司法审判都起到—定的影响作用。
柳宗元云:“广直言之路,启进善之门。”社会民主法治离不开广开言路。网络民意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种重要形式,我们必须辩证地看待司法审判与网络民意之间的关系。
三、反思:网络民意对司法审判产生的影响
(一)网络民意对司法审判产生的正向功能
1.促进司法公正。一遇到敏感、热点案件,民众首先质疑的就是司法是否公正的问题,这恰恰体现了网络民意与司法追究的正义内容是高度契合的。普通民众对司法的公正性还没有建立普遍的高度信任感,这也促使司法机关进—步公开审判,追求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增强司法公信力,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有效司法监督。正如罗尔斯所说,“在—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公民一般都具有一种有范文大全整理*效的正义感’这—公开的认识,是—笔巨大的财富,它有助于稳定正义的社会安排”。 网络民意对司法审判的强烈关注,可以反映出我国民众法治意识的增强,法院阳光审判的良性运作使得民众勇于也乐于参与到司法监督的行列中,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经之途。
3.遏制司法腐败。当前,司法腐败仍然存在,司法行政化、地方化依然存在,司法独立的
现状不容乐观,司法审判与网络民意的互动,为司法部分抵挡了权力的压力,也促使法官队伍走向职业化、专业化,法官整体素质得到提高,社会法治因此在科学发展中前行。
(二)网络民意对司法审判产生的负向功能
1.有损司法权威。司法的权威来自于其独立性。司法需要一个不受外界影响、独立裁判的环境。如前所述网络民意具有盲目性、偏颇性和目的性,如果其不能够站在司法的外部、理性地监督,同时司法审判因为外界压力屈从民意的话,那么司法的权威将无从体现。
2.妨碍司法独立。“传统法官和大众一样,没有抵制舆论的自觉,不得不较为感性地将自己的注意力投向舆论动向,考虑左右舆论的案件情节及情理,相机而动。” 网络民意促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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