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党委政府介入案件处理,案件判决前媒体的倾向性导向等,使司法机关在处理这些案件上都要速审、速判、速杀,法官更难以独立办案。
(三)影响司法审判与网络民意关系的因素
1.实际立法过程中存在遵从民意原则的异化。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很多审判实践中出现了新现象、新问题,但法律法规的出台又相对滞后,加上法院裁判文书缺乏对社会感观的针对性,个别判决说理部分过于机械,缺乏说服力,这也导致了一些群众对法院的部分判决会产生误解。
2.司法审判中法律适用与网络民意的脱节。当前,社会民众对案件的关注焦点往往集中在案情和判决结果上,而对于法院为何这样判、适用什么法律—般不会倾注太多的注意力。并且由于案件审理环节较多、程序复杂,社会
民众不可能全面了解,这就会导致法官依照法律所作的判决结果并不能与网络民意期望相吻合。
3.网络民意自身隐藏着种种弊端。自由的网络环境没有责任制约,虚拟的匿名言论往往存在随意性与欺骗性,可依据性并不强:偏离事实真相的情绪型言论、群体性极端言论甚至会演变为多数人的暴政,从而盲目干扰到司法判决。
4.司法体制自身存在着一些缺陷。网络民意对司法审判的不理解甚至怀疑,这无疑与我国政治司法体制、行政干预隐蔽而强大、涉案人权保障不健全以及司法腐败等因素有关。如在新浪微博发起的“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药家鑫案”的投票中,“关注有没有黑幕”占比较大的比例。
四、借鉴:国外对待民意的考察
对民意的考察,可以从制度、规则等方面借鉴欧美各国经验和做法,他们关于控制媒体影响司法的规则多是制定于早期,针对的是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而言。传统媒体一般都属于独立的法人,对其言论进行—定的规制比较方便有效,但是在网络异常发达的今天,我们还无法对网络这—载体进行规范,对在虚拟空间发表的言论更是不好控制。对一些帖子封杀或者对id地址锁定的行为是对网络民意的阻碍,处理不好会引起更大范围的负面影响。但是欧美各国的一些做法还是对我们有借鉴意义,如限制法院内部人员在审前透露信息、改变审判地点、时间等。
五、突围:迈向和谐司法的进程
(一)司法审判主动回应网络民意:以司法公正唤起民意信任
法学家科特威尔曾说:“当法律达到有准备地从民德中分离出来的程度时,法律就削弱了它本身的社会基础和权威,违背民德的法律就好像一堆废纸。” 司法审判的权威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要看老百姓是否认可、是否尊重。司法机关需要有更高的说理技巧、司法智慧来实现司法公正,以主动回应、有效回应网络民意,这才真正符合现代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1.在审判方法中,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在中国社会环境下,网络民意对司法审判的不信任,根本来源于对司法不透明的反感。人们将社会生活中遭遇的不平等感置换到司法场景中,担心强权者利用职能干扰司法公正,因而感同身受地为司法中的弱势群体鸣不平。正因为如此,我们才看到,引发网络舆论等广泛关注的焦点案件,大多数是一些当事人双方地位悬殊的案件,这就提醒司法工作者,必须增强司法透明度,使民众相信司法的公正性不会因特权或强势而颠倒黑白。
2.在审判过程中,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创新工作思路,真正把司法活动的过程和审判标准,置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从而解决具体的利益冲突。真正依法开放新闻舆论监督,打造网络申诉平台,让人们有依法评理的地方,让司法审判真正接受舆论监督、专家监督和人民的有效监督。
3.在审判依据中,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从我国司法现实来看,—些案件之所以会成为热点,关键就在于判决书说理环节缺乏大众可认知度。增强裁判文书的可接受度是司法追求的重要价值,也是民众的期望所在。法官应当在判决书中对其因何作出这一判决的逻辑推理进行详细的论证、说明,以此表明审判过程遵循了经验和逻辑规则,要通过让老百姓看得见的公平正义、看得懂的裁判文书真正确立司法的权威。
(二)司法审判善于吸纳网络民意:实现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双赢
正如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所说:“民意对个案的影响,并不在民意本身,而在于法院是不是有机制吸收合理的民意。” 原始、变动、杂乱的网络民意在司法审判的运作过程中被合理地评估、过滤、吸收且重新加以塑造,将能更好的推动司法审判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社会政治文明的建设。
1.在审判理念上,坚持原则处理好关系。参考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胡亚球的观点 ,—是法律守护原则,不能因非正统民意而牺牲法律上的民意;二是适度沉默原则,面对不具正当性的舆论压力,法院需要用自己的适度沉默维护司法的尊严和专业品质;三是慎重回应原则,不随意针对干在审理的案件发表结论性意见。法院作为审判机关,面临着网络民意的重大挑战,必须处理好三个关系:重视网络民意,但以遵从司法规律为底线;吸纳网络民意,但以坚守司法职责为根本;沟通网络民意,但以发挥司法职能为前提。
2.在审判价值上,适应网络民意提出的新要求。法院是解决纠纷矛盾的地方,案结事了是当事人打官司的目的,也是法官审判工作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但是,对于一些疑难、复杂案件,当事人之间往往尖锐对立,案结事了并非易事。因此,适应网络民意对司法审判提出的新要求,搭建起群众表达民意、法官倾听民意的平台,是—条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新路径。如,推行重大案件市民意见征询会制度,对于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将由法院召开市民意见征询会,听取各方人士发表意见,并公布到网上接受监督。对于征询到的意见,是否采纳,怎样采纳,最终还是要由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决定。
3.在审判主体上,注重对社会成员的吸纳。法律必须根据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而不断发展,司法审判也是如此。发展是一个积极向上的过程,也是一个吐故纳新的过程。司法审判必须在保留原有合理成分的基础上,吸收新的成员,为司法审判注入新养分。实行人民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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