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居民点安排该村六组农民建房。该地安排两户建房,但建房必须按规划要求实施,并明确了补偿等事项。2001年3月8日,该村六组与原告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明确该小学老校址大部分土地权属该村六组所有,该村六组同意将该宗土地划给原告建房,该宗土地上的所有树木、房产归原告所有,并明确了界址、土地补偿费总价及支付时间和违约责任等。村民代表和原告的代表其父亲周某某分别在协议书上签字,周某某并以其名向同心村六组缴纳全部土地补偿费19万元。原告以这两份协议和土地补偿费的收据证明该小学老校址的
土地及其上的房屋、树木等附着物归其所有。而被告提出其与原告父亲周某某系亲兄弟,该土地及房屋等财产由其与周某某共同购买,被告提供了其与周某某的姐妹、兄弟和几位乡邻的证言,还提供了双方之间的结算清单证明其主张。办案法官在向审委会汇报的材料中写道“需要说明的问题2、原一、二审中,原告的父亲周某某多次进行信访,中院领导曾作出批示。本案审理过程中,周盛富又多次到本院及人大进行信访,并流露过激言语。”除了从该案查明的事实及证据来看,“且从信访情况看,如裁判结果对原告不利,可能引起激访或不可预知的事件。”“因此,应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是合议庭的第一种意见。[5][5]
法官办案要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但是笔者有时候会想,很多事情是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真的能都统一吗?笔者认为至少在一部分案件中,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不能统一的,因为总有那么一部分当事人会执着于自己其实不应得的那部分利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该怎么办案?笔者认为,法官应该忠于法律,忠于自己对案件证据事实的判断,而不应该因为一方的信访而改变裁判倾向。即使要追求社会效果,也应当是在裁判之后,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是独立而公正的,不应当受到任何不正当压力的影响,只有这样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法律不会因为某个人也不会因为某位领导的指示而改变其运行轨迹,公民应当遵守法律而不是企图挑战法律。
(三)从社会大环境看涉诉信访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近年来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深入,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渐显露,[6][6]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大量增加,基层法院面临越来越重的信访压力,而另一方面,我们国家早已将依法治国作为一项基本国策,社会各界共同期待司法公正,法治也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我们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可是因为种种原因,我国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不高,部分人民群众对法院不信任,对法院的判决书持怀疑态度,上访甚至缠访、闹访,不可否认,有些涉诉信访有些确实纠正了司法机关的部分错误,但是从立案就开始的涉诉信访,对法院正常的司法秩序造成了干扰。
法院的审判程序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官办案的依据应当是法律,而不是当事人的各种利益诉求和领导的个人指示。即使法院的工作有错误,也应当通过法定的上诉、申请再审等程序来解决,可是从我国当前的社会大环境来看,一是司法制度尚不够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面临各种困难。第二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尚未达到这样一个民众普遍信仰法律、以法律作为解决问题的主要手段的阶段。很多当事人信权不信法,再加上信访成本比较低,于是信访成了民众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虽然通过信访解决的问题并不多,但在很多民众心里仍然是权大于法,领导的指示大于法律规定。
这种不良的社会风气导致涉诉信访盛行,而这种涉诉信访对法院来说就是一种不正当的压力,法官可能为了平息信访,为了完成领导的指示,为了追求办案的社会效果,而部分牺牲没有信访的一方的合法利益,从而出现会吵会闹的占便宜,老实人吃亏的局面,这对于我国司法公正的推进是极为不利的。
三、常态与非常态:司法公正与涉诉信访
(一)西方法治经验:常态的司法公正
法治即法的统治,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并且关切民主、人权、自由等价值目标。法治是依据法律的治理。法治实际上包含了许多层面的含义,它是指一种治国的方略、社会调控方式,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国方略。法治强调以法治国、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高的地位。亚里斯多德就明确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法治还是指一种法律价值、法律精神,一种社会理想,指通过这种治国的方式、原则和制度的实现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状态。[7][7]
西方法谚云:“司法是正义的最后防线。” 在一个法治社会,司法应该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也是最权威的途径,从古希腊罗马产生以来至今西方不同历史时期法治理论具有重大的发展和变化,法治实践更是不断进步,但法的普遍约束力,法律的权威性没有改变。只要有法,也就意味着存在法治,就是存在一种人人都应该遵守和执行的规范体系[8][8]。那么人们遇到矛盾纠纷就应当诉诸法律,通过居中第三方法院的审判公平的解决问题,这种审判应当独立而公正,不受某一方当事人的不正当影响,也不应屈从于更大的权力。
从法治国家的常态来看,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国家通过立法和一系列措施来保障法官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这些措施包括较高的任职资格保障法官的质量、法官的身份保障制度、严格的弹劾惩戒程序、保障法官内部独立的措施等等。因为司法工作特别是审判工作有其自身的特点,必须有措施来保证审判的独立和公正,西方国家在长期的法治实践中所形成的这一系列做法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只有实现了常态的司法公正,司法才能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治国家的建设才可能实现。
(二)我国法治建设存在的难题:非常态的涉诉信访“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对我国有重要的意义。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修正案,在《宪法》第5条增加一款,明确规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