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建设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我们对司法公正的追求不会停息。涉诉信访在我国的存在有其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土壤,这也是有中国特色的问题,但我们相信中国人有智慧解决这一问题,即使花上几代人的时间。我们经历了清末的外敌入侵,民国的军阀混战,抗日战争的艰苦卓绝,十年文革的大动乱,但我们都挺过来了,现在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正在稳步前进,相信经过我们的努力,涉诉信访终究不再是问题,我们国家也终究会建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参考文献:
[1] 这些规定仅仅是信访的宪法依据,对于信访是否是宪法权利,学者们有较大的争议,对此问题笔者不做深入探讨。
[2] 紧随其后,最高检提出“涉检信访”的概念,而“涉法信访”主要指涉公安机关的信访案件了。
[3] 宋必然,涉诉信访中“诉访循环”的形成及其治理,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4] 蔡武,对我国法官独立制度的研究,法律教育网。
[5] 该案后来经审委会讨论,因为原告没有依法进行物权登记而没有取得诉争土地的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虽然结果如此,但我们还是不得不考虑涉诉信访对于案件审理的影响力,考虑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是否应当受到涉诉信访的干扰。
[6] 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也是无法回避的事实,笔者在此不加赘述。
[7] 关于法治的概念,学者们有不同的表述,在此,笔者采用了比较通常的一种。
[8] 王哲,论西方法治理论的历史发展,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41。
[9] 谢伟,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成因与对策初探,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3月第7卷第1期,78。
[10] 李浩、刘敏、方乐,论农村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清华法学,2007,(3),45.
[11] 卢梭,社会契约论(第二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12] 金国华、汤啸天主编,信访制度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37[13] 有学者提出,法院可以在其内部将司法审判和司法管理区分开来,将涉诉信访划归司法管理这一块,从而消解涉诉信访对审判的不正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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