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环境保护民事案件原告范围,使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对受到损害的环境权进行救济。将公民个人有条件地纳入环境诉讼主体范畴。
2、扩大行政诉讼原告范围,赋予受害人及公益组织、社会团体对违法许可或监管不力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加大政府违法作为或不作为的责任承担。
3、扩大环境犯罪的立案范围,对存在可能会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刑事立案,避免危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
(二)建立环保“大司法”
机制
审判、检察、公安等司法部门在办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案件时,要加强与环保局、国土局、质监局等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做到证据共享、信息互通,以提高环境管理和案件审理效率,达到对环境的有效保护。
(三)推进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保护是需要政府、企业、社团、公民个人等全社会成员共同努力的事业,环境公益诉讼为社团和公民个人推动环境保护、监督政府和企业行为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但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发展却不尽如人意,我国新民诉法虽然规定了公益诉讼,但因其规定过于原则、对原告资格规定不明确、诉讼对象范围不清等问题使得公益诉讼仍然面临尴尬境地。笔者认为,应进一步完善环境公益诉讼。一是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被诉对象既可以是污染或者破坏环境的企业,也可以是违反法定义务或者疏于管理义务的环境行政机关,政府管理不力也是间接损害环境的行为。二是有条件放开公民诉讼,如规定有专职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工作人员10 人以上,可以共同提起公益诉讼。[2]三是完善公益诉讼赔偿金的归属与分配问题,使公益诉讼的过程和结果都以“公益”为最终目标。
(四)完善环境集团诉讼
环境侵权涉及面广,受害者通常人数众多,若每个个体单独起诉,不仅会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也徒增当事人的诉累。《民事诉讼法》虽然在第53条、54条规定了多数人诉讼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但是近年来高发的环境污染案件,由于受害人众多、地域分布广、管辖争议大等问题而使得这二条规定在适用上“捉襟见肘”,不能满足现实不需要。完善环境集团诉讼,是切实保护受害者权益、提高环保司法效率的必选之路。首先,明确集团诉讼的代表人资格,这是维护全体受害人利益的必要前提。其次,明确集团诉讼的管辖,减少现实中的推诿扯皮。再次,赋予诉讼代表人更多的实体处分权,提高诉讼效率。
(五)加强司法机关队伍建设
徒法不足以自行,好的法律必须要好的人去执行,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司法机关要想高效处理各种环境纠纷,首先要提高自身科技水平和能力。加强环境方面科技知识的学习,加大对环境保护的理论研究,以先进的理论指导实践。其次,加强思想政治学习和政风廉政建设,提高为民服务的意识和能力。
四、引导有序----环境保护之补充手段
(一)通过经济手段加强对企业的引导
在环境保护方面,我国目前是以行政手段为主,法律手段为辅,很少用经济手段。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手段的作用不应受到忽视。应通过制订环境经济政策,在环境保护方面引入财政、价格、税收、金融等经济手段,同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形成完整、完善的经济引导制度。而对于市场主体,通过适当的经济手段对其在环保方面的行为进行适当引导,可以起到事前预防环境破坏的效果,比之先破坏再处罚、先破坏再赔偿的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更为经济和高效。
(二)通过宣传教育加强对公民的引导
加强环境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大力弘扬生态文明理念。帮助公众树立“环境好坏、匹夫有责”的理念,意识到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来保护我们共同赖以生存的环境。通过对公民个人行为的引导,改变不合理的消费行为、消费模式,倡导一种健康、低碳、绿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以减轻环境压力。
参考文献:
[1] 访问时间:2013年5月份3日。
[2] 高民智:《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id/799020.shtml,2013年5月14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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