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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浅析法定继承相关问题           
以案浅析法定继承相关问题

【诉辩意见】

原告诉称:两原告及被告的父亲徐心良于2012年6月27日下午因交通事故死亡,经扬中市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处理,肇事方共赔付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75万元,另外,两原告的父亲在世时在扬中农商银行油坊支行和建设银行油坊分理处存款二十余万元,这95万元全部有被告私自占有,根据法律规定,两原告及被告、母亲顾巧英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谁都不可以私自占有,必须均等继承。母亲顾巧英生活费95315元(按2012年农村居民收入8655元计,平均寿命为75年)父亲徐心良治疗期间的花费和殡葬费31340元,剩余823345元作为继承数额有原被告及母亲4人均等继承,每人应继承份额205836.25元,母亲顾巧英应得301151.25元,为继承一事,原告请亲戚朋友出面做被告的工作,被告均不接受。故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原告均等继承父亲的死亡赔偿金、存款等205836.25元被告辩称:肇事方所赔偿的钱共75万元,除去父亲的丧葬费,剩余的钱均交给了母亲顾巧英保管,父亲的存款被告不知情,存折也由母亲保管。原告顾彩美的丈夫曾向父亲借款2万元未还,有借条,但顾彩美不承认。赔偿金的履行过程并不顺利,到2013年春节前才付清,而且被告老婆被打伤,汽车也被损坏。妹妹在父亲过世后只问钱,不念及亲情,让被告和母亲倍感痛心,请求法院公正裁决。

【法官释法】

在我国立法中,规定有“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若没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WWw.YBaSK.CoM本案中两原告与被告的父亲发生交通事故突然离世,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遗赠抚养协议,其继承应当按法定继承办理,这里就涉及到继承人范围和继承人顺序问题,《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第一顺序继承人中,虽然死者的父母已不在世,但配偶和子女均在世,应当由两原告和被告以及死者配偶共同继承。

确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则遗产分配的份额就是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同时该条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被告答辩声称其小妹妹即第二原告在父亲过世后对母亲没有片言只语的安慰和关心,反而和其丈夫一起一再恶语中伤母亲,只知分遗产不知伤心,是严重的不孝,但是该情况即便属实,也应当只是属于社会道德评价范畴,并不符合《继承法》中少分或者不分的情形。

案件中,原告要求分割继承的遗产主要由因死者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75万元和银行存款20万元。那么这些财产是否符合继承的要求呢?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在受害人死亡时尚未属其所有,故死亡赔偿金不应当被认定为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故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是死者近亲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2条的规定,近亲属的范围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中子女包括养子女。由于侵权责任法中的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中包含了被抚养人生活费,故分割时应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的亲密程度,是否需要死者抚养等因素。所以本案中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不应作为遗产来使用法定继承的规则进行分配。如若被告占有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两原告作为死者的女儿认为该款应当有自己的份额,恐怕以不当得利来另案主张自己的权利更为妥当。

【法官寄语】

继承是一项涉及亲情和财产的重大事项,往往伴随着亲人离去的悲痛,牵扯着家庭的稳定甚至几个家庭的和谐,一旦继承问题发生矛盾纠纷,最好的办法就是在不伤亲情的情况下协商解决,《继承法》就此也做了特殊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亲情是家庭的纽带,是真正宝贵的财富,现实利益诚然重要,但在面对亲情谈利益时应当保有应有的克制和妥协,财富的分配迟早能尘埃落定,亲情的裂痕确不易弥补如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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