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就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证据为查明和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6]
以法律为准绳要求我们,只有法律才是定罪量刑的唯一标准,任何个人意志、首长讲话、内部文件、学派观点都不是法律,都不能作为量刑的依据。
(二)网络舆论的主体要有社会责任感
为了减少网络舆论对量刑的影响,可以加强对国民素养的提高,增强国民的社会责任感。国民在在发表舆论的同时,要能以己及人,对自己负责,对受害人负责。
(三)解决当前的司法信
任危机
无论是药家鑫案还是许霆案,反映出来的都是司法机关的信任危机,要解决这种危机,就必须进行制度建设。俗话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同样公开、透明是解决司法信任危机的最好途径。
(四)减少法官对网络舆论的关注
法官在审理某个公众关注的案件时,在审理案件期间,不关注任何与案件有关的网络舆论,保持法官的独立性,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不以民意的方式突破法律,损害法律的权威。美国大法官霍姆斯在案件判决前,从不看报纸,就是为了不受舆论的影响,从而保证案件的公正性。
总之,网络舆论对刑事案件量刑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在减小影响的同时,我们要辩证的看待这种影响。不能让舆论绑架司法,更加审慎地处理好司法程序的每一环节和步骤,充分注意到司法判决的法律、政治和社会效果,力图实现司法的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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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慕明春. 从法治与理性的胜利—对“药家鑫案”的舆论影响考量[j].探索与争鸣,2011,(5):41.
[5]转引自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第233-234页.
[6] 陈光中,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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