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的困境及其对策研究
摘要: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对督促程序进行了完善,其目的就是希望利用督促程序简便、经济解决无争议民事债权债务纠纷的特点,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案件分流进而科学合理的配置司法资源。但从目前督促程序的程序设置而言,还不足以承担立法者对其寄予的厚望,所以本文希望通过对督促程序面对的困境进行研究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改程序的对策。
关键词:督促程序,存在问题,程序完善
一、督促程序概述
1、督促程序的概念和性质
(1)督促程序的概念
现代督促程序起源于德国,而后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也相继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督促程序。
德国学者奥特马o尧厄尼希认为申请人向法院递交请求发出督促决定的申请。该决定的发出不仅讯问被申请人。相对人提出异议,则督促程序结束并转入争讼程序。如果相对人未提出异议,则依申请发出执行决定。" 日本学者新堂幸司界定为:"当债务人对一定数量的金钱及其他替代物就请求权不予争议时,使债权人通过比普通程序更简易、更迅速获得债务名义的程序,这种程序由法院书记官负责实施。督促程序可以说是给付诉讼的一种替代程序。"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督促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申请,不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实质性审理,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可以在法定不变期限内提出异议,若债务人提出异议合法有效,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同意提起诉讼的,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若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合法有效异议且又不履行支付令的,支付令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债权人可以据此向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一种特殊程序。wWw.ybasK.COm
(2)督促程序的性质
督促程序在国外立法以及学者的论述中一般界定为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的性质问题国内学界研究较多,并且形成了几种较为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督促程序是属于诉讼程序。第二种观点认为督促程序是属于略式诉讼程序,即是一般诉讼程序是简略。第三种观点认为督促程序是属于非讼程序。理由是督促程序并不解决民事争议案件,只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通过发出支付令的方式,要求债务人履行没有争议的债务。因此在督促程序中,只有申请人而没有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不存在一个有对立双方当事人的诉讼结构。 第四种观点认为督促程序是属于非讼程序,但是兼有诉讼程序的特点。
根据我国民诉法规定,督促程序适用的对象是无争议的债权债务纠纷,而此类案件并非必须适用督促程序,债权人可以选择适用该程序,也可适用普通程序。督促程序处理该类案件,是因为考虑到案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特点,迅速简便地加以处理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和合法权益以及合理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所以在立法中就省略了普通程序中比如传唤当事人、调查取证和开庭辩论等环节。同时,督促程序始于债权人的申请,若被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合法的意义,那么申请的结果就会产生强制执行的效力。以上论述都表明非讼程序中的某些非讼案件也存在诉讼因素。换言之,笔者支持第四种代表性观点,督促程序属于非讼程序,但兼有诉讼程序的特点。
2、督促程序的法律意义
(1)快速地解决债权债务纠纷,节约司法资源
督促程序自创设时起,其目的就是定位于快速解决当事人之间无实体争议的债权债务纠纷。督促程序的诉讼周期相对普通诉讼而言已经相当紧凑,而从诉讼中省略了传唤当事人、调查取证等环节,债务人没有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合法异议,那么债权人将取得执行名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且,督促程序的诉讼费用较普通诉讼程序而言低廉得多。由此,督促程序减少了当事人为诉讼投入的财力和精力,同时也减少法院司法资源的占用和消耗,较大程序上提高了诉讼效率,合理配置了诉讼资源。
由此表明,"督促程序的首要功能是过滤掉大量的无争议案件", 将案件过滤在民事诉讼程序之外,进而调和日益凸显的司法资源的稀缺性与民众对司法资源需求无限性之间的矛盾。
(2)有助于当事人寻求司法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督促程序的高效性有利于简便快捷地实现债权人实体目的,从而有利于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及民事实体法律秩序。督促程序高效性是在保证诉讼公正的前提下实现的。比如,在督促程序中债务人不参加审理,但是基于法律平等保护原则,法律赋予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异议权。并且,当生效的支付令发生错误时,法院可依被申请人的申诉予以救济。由此可见,督促程序的出现保障使债权人保护了自己合法债权,也使债务人的诉讼权益得到保障。同时督范文大全整理*促程序的快捷性有助于债权人及时地实现实体目的,从而为社会成员最大限度地提供司法救济的途径,以保证其实体权利的实现不致因成本和复杂性等原因而受到阻碍,进而有利于维护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交易的安全。
(3)完善民事诉讼法程序体系,实现程序多元化
就督促程序而言,其立法目的如上述阐述中所言,即是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案件,省去法庭实质性审理阶段,使债权人迅速获得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债权债务关系繁简程度的不同就社会经济多元化发展的表现,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纠纷就是民事纠纷多样化的一种具体体现,进而督促程序的设置体现了民事诉讼程序多元化,而当事人选择督促程序来解决纠纷将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3、我国适用督促程序的现状
从我国全国法院的情况来看,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数量并不多。支付令案件占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总数的比例不高:一是民事、经济案件收案逐年增多.支付令案件的收案却未相应增多。二是适用督促程序较为集中的借贷纠纷和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逐年增多,适用督促程序支付令的案件却有所减少并呈下滑趋势。三是民事、经济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较多,适用督促程序的很少。从下表中的数据可以发现,每年全国审结民事一审案件的数量都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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