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第十五章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是我国根据国情在立足于司法实践经验,并且吸取了理论界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在特别程序部分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为了更好地理解该程序的实际意义,在此次研讨会上阐述自己的理解和看法,以便与其他相关的程序和制度进行合理的区分,避免产生理解上的混淆及不必要的误解。故对该程序要素进行针对性的解读,与参加会议的同事对当事人和解程序适用方面理解不一致的,可以进行研讨。
一、当事人和解是私人之间的和解,不是诉辩交易也不是私了
首先必须明确,当事人和解究竟是国家和被追诉人之间进行和解,还是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进行和解。传统上一般认为,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和被害人对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都没有处分权,只能被动地接受刑事诉讼的结果。不过,伴随着刑事诉讼的现代化进程,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不断提升,与此同时,基于现阶段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对社会矛盾化解的重视,对于主要涉及私人之间矛盾纠纷案件,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开始对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力。但基于对国家司法权依法、正当行使的考虑,现阶段我国法律不允许国家和被追诉人之间进行和解。故该程序主要是指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达成的和解。从性质上讲,是一种私人之间的和解,并非公权力与私权力之间的和解。视为一种新型的案件处理方式,当事人和解并不是公诉案件检察官和被告人就刑事部分进行和解,而是在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私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公安司法机关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终止诉讼或对被告人依法作出从宽处理,这是和国外的诉辩交易有本质区别的。wWW.YbaSk.coM同时注意,当事人和解作为私人之间的和解,与所谓的“私了”也有本质的差异。“私了”是在公力救济的体系之外独立开展的私力救济,由于其不是在法治的轨道内进行,因此缺乏正当性和合法性。相比之下,当事人和解是基于矛盾纠纷、关注被害人需要、平衡当事人利益诉求等方面考虑而设立的特殊程序,是在法律的规范下进行,有适用范围和条件的。
二、当事人和解具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不是“花钱买刑”
有人认为,当事人和解存在“花钱买刑”的嫌疑,这是对当事人和解程序的最大误解,新刑事诉讼法有关当事人和解程序的适用条件规定,有助于消除上述不当认识。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不难看出,并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花钱”就可以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对于特定类型的案件,只有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并且“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才符合当事人和解的前提条件。因此,当事人和解的前提不在于“花钱”而在于当事人双方的二重“自愿”,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资源真诚悔罪并通过特定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
此外,当事人和解虽与当事人的经济实力有一定的关系,但并非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经济实力。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悔罪,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悔罪并愿意赔偿损失,但未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不愿和解,都不具备和解适用条件,不能进行和解。
三、实践中如何把握当事人和解的适用条件
对于当事人和解的适用条件,要注意审查以下问题:1、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的认定。所谓真诚悔罪,显然要以自愿认罪为前提。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非自愿认罪,而是在其他因素的影响下为了获得从宽处理而被迫与被害人和解,由于不符合当事人和解程序的内在要求且案件隐含司法错误风险,因此公安司法机关对该类和解应当不予认可。
2、有关“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方式”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既可以采用赔偿损失方式,又可以采用赔礼道歉的方式,还可以同时采用,也可以采用其他的方式。所谓的其他方式,要视具体案件而定,如:为被害人提供特定的辅助、帮助抚养被害人家属等,都可以被视为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的方式。
3、有关“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认定。通常情况下,谅解的主题应当是指被害人自己。但被害人死亡的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与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进行和解。如果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的,可以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和解。在情况复杂的前提下,公安司法认定就要想的细致了,个别人私自代表被害人的就不能认可。有不要时,有关人员必须全部表态后,才作出决定是否认可是自愿的。
四、实践中如何把握当事人和解的适用范围
刑诉法虽然作出了合理定限定,但是实践中需要准确把握,把握不好就会出错。首先,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范文大全整理*下刑罚的情形。由于该类犯罪侵害的主要是个体法益而非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通过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而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既有助于妥善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也不至于对国家刑罚权的运作产生不良影响。其次,对于除渎职犯罪外的可能判处七年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由于这类过失犯罪案件的行为人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同时该类犯罪
与其他故意犯罪相比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对抗性较小,通过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对被告人从款处理,有助于教育、感化和挽救被告人,也容易的到社会的认可,进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在实践中,大量的交通肇事案件,都是通过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方式处理的,通过和解有助于确保被害人及时的到赔偿,节约司法资源,使大部分案件不用进入执行程序,案件的处理效果较好。
关于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情形应如何理解很关键,在适用该程序时会产生分歧的。有一种观点认为,是法律规定三年以下刑罚的可以适用,另一种观点认为,决定刑罚在三年以下的也可以适用和解程序。为什么我要同大家讨论这一问题,目的就是同大家共同学习新刑诉讼法的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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