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书信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党建工会 >> 记要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浅谈申请再审与申诉的区别-法官论文           
浅谈申请再审与申诉的区别-法官论文

申诉制度是中华法文化中极具特色的一项制度,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已经产生了申诉制度的最初雏形,如“路鼓”与“肺石”之制。历代统治者为了平息民怨,稳定阶级统治,冤情告申诉制度建立完备,在漫长的诉讼历史中,“有错必纠说”成为了申诉制度的理论基础。对于申诉的性质,理论界认为有两大类,一类是非诉讼性的申诉,主要是对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某些处理决定不服而提起申诉,不涉及诉讼程序,不属于诉讼行为,只是一般意义的民主宪政权利,如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申诉权、《公务员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申诉;一类是诉讼性的申诉,主要是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申诉,由诉讼案件引起,申诉处理原则和程序都按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是一种诉讼行为,是民主宪政权利在诉讼中的具体化,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申诉。在此,本文只讨论后一种申诉,即诉讼性的申诉。

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正式确立于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将原来的“申诉”改为“申请再审”。但在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仍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对此处的“申诉”,1991年《民事诉讼法》没有作详细规定,直到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才将此款的“申诉”改为“申请再审”。wWw.YbasK.cOM至此,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是再审申请,而不是申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也可以向原审申请再审。因此原审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面临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将会增多。对于立案部门来说,做好刑事、行政案件的申诉案件、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立案工作非常重要。本文试图从立案审查的角度,分析民事申请再审与刑事申诉、行政申诉的区别,以期更好地开展立案审查工作。

一、提交诉状不同

1、刑事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申诉状,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因此,对于刑事申诉,申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诉状”。

2、行政申诉

对于行政申诉应提交的诉状,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作出规定,按理应提交的是“行政申诉状”。但是《行政诉讼法》解释却没有申诉的规定,而是在第七十三条用“申请再审”来表述。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不服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申诉状”或“行政再审申请书”均可。

3、民事申请再审

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因此,对于民事申请再审,应当提交“民事再审申请书”。若当事人提交的是“民事申诉状”,应向其释明让其更改为“民事再审申请书”。

二、申请主体不同

1、刑事申诉

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有权提起申诉的人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按《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因此,有权提起刑事申诉的主体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案外人。

2、行政申诉

按《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有权提起行政申诉的只有当事人,案外人不可提起行政申诉。

3、民事申请再审

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有权提起民事再审申请的是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此,有权提起民事再审申请的有当事人及案外人。

三、申请客体不同

1、刑事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刑事申诉的客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行政申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三条,行政申诉的客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有证据证明调解范文大全整理*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生效行政赔偿调解书。

3、民事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及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民事申诉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生效调解。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

第208条的规定,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而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07条、20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人民法院再审立案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以下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2)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3)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四、申请期限不同

1、刑事申诉

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刑事申诉的期限没有作出规定,但在《人民法院再审

[1] [2] 下一页

  • 上一个党建工会:

  • 下一个党建工会:


  • 看了《浅谈申请再审与申诉的区别-法官论文》的网友还看了:
    [记要]浅谈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困境与出路
    [记要]浅谈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程序在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
    [记要]浅谈基层法院提升司法能力的七大方向
    [记要]浅谈对做好人才工作的探索与实践
    [三农问题]浅谈林下生态养鸡的经验与体会
    [记要]浅谈领导干部职务消费的问题和对策
    [记要]浅谈预防职务犯罪之我见
    [记要]浅谈如何做好新形势下农村党员教育工作
    [记要]浅谈党建信息化
    [记要]浅谈如何增强基层警队的凝聚力

    记要
    普通党建工会“青春红丝带”艾滋病日宣传活动
    普通党建工会论正当防卫的起因及必要限度条件
    普通党建工会2010年装饰公司市场部销售个人总
    普通党建工会上半年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总结
    普通党建工会离退休干部工作处个人去年度工作
    普通党建工会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工作总结
    普通党建工会值得推荐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思想汇
    普通党建工会科学发展观下执政理念的思考
    普通党建工会圣诞快乐各国语言:20种语言说圣诞
    普通党建工会当前加强和改进机关党员政治理论
    普通党建工会人大主任廉政建设总结
    普通党建工会119消防安全教育宣传日国旗下讲话
    党建工会
    普通党建工会[政府政务]在全县创建文明卫生县城
    普通党建工会[记要]浅析如何加强党的作风建
    普通党建工会[入党相关]特殊情况的党龄计算方法
    普通党建工会[入党相关]2010年三月大三学生入党
    普通党建工会[思想汇报]思想汇报(职业类5)
    普通党建工会[政府政务]地震局学习贯彻2011年新
    普通党建工会[三农问题]农民工合法权益受损的现
    普通党建工会[政府政务]*区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
    范文大全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烟草局员工爱岗敬业演讲
    普通范文[先进性教育]整改提高阶段工作总结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检察院检察长论文:刑事和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2011年国庆节公司对员工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XX机关单位纪念建党90周
    普通范文[个人简历]车辆工程专业 自荐信参考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2012年在纪念三八妇女节
    普通范文[实习报告]会计高校生社会见习汇报
    演讲致词
    普通演讲[节日祝福语]好好学习,天天向上六一儿
    普通演讲[婚丧致辞]新娘致辞诗词版
    普通演讲[就职演说]工会主席就职演说
    普通演讲[竞聘演讲稿]小学教导主任竟职演说稿
    普通演讲[庆典致辞]在庆祝“三八”国际劳动妇
    普通演讲[赠言大全范文]送礼物的赠言
    工作范文
    普通公文方案[常用公文]民事起诉状(非公民)
    普通总结[工作计划]幼儿园托班学期计划
    普通总结[调研报告]县社保局新产品开发项目评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工作计划 (社区)
    普通总结[工作总结]2006年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普通汇报体会[经验材料]两个文明一起抓    互相促
    普通总结[工作总结]创建国家卫生区工作总结
    普通汇报体会[征文演讲]锅炉工安全工作演讲:立足
    普通汇报体会[经验材料]高二文科班班主任经验材料
    普通汇报体会[思想汇报]9月党员思想汇报:荆棘英雄
    普通领导讲话[工作报告]2011年西藏自治区政府工作
    普通总结[工作总结]2009年度工会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