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环境下担保物权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实现
设立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是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亮点之一。该规定与《物权法》及国际通行惯例接轨,大大简化了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中,江苏省高院《关于做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施行后立案审判工作的讨论纪要》、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均对实现担保物权特殊程序进行了具体的适用性规定,更有温州市、南通市、淮安市、上海市的等基层法院利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见诸报端,这意味着运用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已拉开司法实践的序幕。对此,文章拟以现有民间借贷环境为视角,综合分析担保物权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实现状况以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民间借贷环境分析
从我院近两年受理的民间借贷的案例来看,2010年-2012年三年间此类案件数量占我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的比例均达24%以上,民间借贷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大面积的滋生又很快倒闭,老板的"跑路"造成广大人民倾家荡产甚至血本无归。笔者认为,出现此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社会诚信缺失
借贷人缺乏诚信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最主要原因。在现实中,有的当事人在借款之前就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又不得不借款;有的当事人根本没有按照双方在借款时的约定使用借款,而是把借来的钱以更高的利率再转借给他人,从中牟取利息差额;有的当事人借款后,由于经营不善或者将资金用于非法活动亏损而无法按约定偿还借款;还有的当事人许诺高息利诱出借人,纯粹是为了骗取出借人的借款,事后又以种种理由推托,逃债躲债。wWW.YBASK.COm由于这些人的社会诚信严重缺失,造成民间借贷活动更加混乱。
(二)投机暴富心理
在现有投资渠道不畅、投资产品不足的大环境下,大量民间资本在高息引诱下进入借贷市场,尤其是有的出借人贪图暴利,只考虑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借贷可能给自己带来高利润,根本没有考虑借款人的履约能力和自己面临的风险,最终导致本息都得不到偿还的结局。
(三)银行贷款复杂
民间向银行融资的手续存在一定的复杂性,财产担保手续要求严格,市场主体或者公民个人急需资金时很难从银行得到贷款,继而转向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手续简单,提取资金方便,借款一方只需出具借条后可便提取现金,也无须办理担保等手续。民间借贷的快捷、方便、高效,有效的弥补了银行贷款手续繁琐、贷款困难的缺点。
(四)风险意识淡薄
在审判实践中,大多数出借人很少审查借贷方的经营、诚信情况,不了解借款方所经营项目盈亏情况便盲目出借;同时,大部分借贷手续不完备或者存在重大瑕疵,对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约定不明或者根本就没有约定;借贷案件中只有很少一部分设定了担保、抵押。所以,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很难维护自身的权益,特别是在借贷方恶意逃债的情况下,一些案件也很难得到有效执行。
二、担保物权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实现
(一)担保物权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实现意义重大却后劲不足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因此,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担保物权最重要的效力,也是担保物权人最主要的权利。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行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担保物权人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不仅关系到担保物权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整个交易秩序的安全与效率。在现如今严峻的民间借贷的大环境下,担保物权人的权益很难得到有效而快捷的保护。而《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规定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被誉为担保物权实现制度的一项"革命性"规定,但该规定出台后一直无法得到程序法的配合,抵押权人单纯依靠提起抵押合同诉讼来实现抵押权,因而诉讼成本高企的尴尬局面并未随着《物权法》实施而得到明显改观。
在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施行之前,我国担保物权主要通过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得到实现。但是此种方式需经过较长的诉讼周期(尤其在当事人为逃避债务躲避送达的情况下),并以主债权标的确定诉讼费用(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诉讼费用往往由于标的较大导致诉讼费用较多),担保物权被法院依法确认后,如债务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时,担保物权人才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由法院聘请评估机构对担保物权进行评估,聘请拍卖公司拍卖担保物,这样,担保物权的实现必须交纳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和申请执行费,最终导致担保物权的实现成本大大超过无担保债权,使担保物权人不能及时受偿,担保制度不能发挥应有功能,甚至给范文大全整理*债务人提供了转移、挥霍财产的可能,降低了担保债权的可受清偿程度。
(二)省略诉讼程序促使担保物权提前实现
抵押权人直接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拍卖措施以实现不动产抵押权的方式为德国、日本、韩国等国所采用。《德国民法典》第 家园7条规定:"就土地和抵押权所及的标的向债权人所为的清偿,以强制执行方式为之。"如果所有权人不自动履行债务,那么债权人需要一个强制执行名义,因为他仅能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从土地中获得清偿,任何形式的私人执行都被禁止。
为了解决如何在程序上按照《物权法》实现担保物权的问题,达到减低公力救济成本、切实保护当事人权益的目的,新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第196、197条明确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规定,担保物权人可通过申请法院拍卖、变卖的非诉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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