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环境下担保物权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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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受理的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原则上采用独任审理的方式进行审理,但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则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关于审限,应当适用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的规定,即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本院院长批准。 (四)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如何收费 由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内容,现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如何收费并未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增设在新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故应当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按件收取申请费,而不应以申请实现抵押物权标的额为依据收取。人民法院作出拍卖、变卖担保物的裁定后,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则应按执行金额收取执行申请费,并由被执行人负担。 (五)实现担保物权的执行依据 1、法院生效裁定 作为双方当事人约定担保关系的私权设定合同-《担保合同》无法作为担保物权非讼执行的执行依据。我国现行的民事执行依据种类主要有:法院制作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民事仲裁决定书以及法律规定由法院强制执行的其他机关作出的执行依据。依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担保物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担保标的物。担保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其后人民法院做出的拍卖、变卖裁定是真正意义上的担保物权非讼执行的执行依据。 2、公证后的《担保合同》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于担保物权的实现所作出的特别规定,是为了省略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繁杂的诉讼过程,以寻求合同目的实现的效率,使得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尽快得以平息。笔者认为,公证后的《担保合同》也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一般认为,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实质条件,即该法律文书生效且具有特定给付内容,给付的内容合法适于执行;2、形式要件, 即必须是指明债权人和债务人,具有执行事项的公文书。《担保合同》虽然不是公文书,但是经过公证之后,该合同即具有强制执行力,此时《担保合同》就可以作为执行依据。 四、结语 针对现有民间借贷环境下,债权人在实现债权民连诸多挑战,有时甚至血本无归的现象,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作为第15章特别程序的一种类型,明确了担保物权的实现可以通过简易快捷的非讼程序进行,简化了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为担保物权的实现提供了保障。这一修改做到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融洽衔接,有利于充分发挥担保物权制度的功能。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新民诉法的保驾护航下,在诉讼方式和非诉讼方式的共同执行下,担保物权人的权益一定能得到最大程度上的保护!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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