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测谎结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应用
一、引言
甲持借条诉至法院,要求乙归还其于2009年2月21日所负借款60 000元。乙到庭陈述,甲所称60000元借款其已当年12月7日偿还,并支付利息5 300元,但甲当时未退还借条。对此,甲则称乙所还的65 300元是用于归还其于2008年11月向其所借的65 300元,与诉请的60000元借款无关。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对立情绪严重。后甲申请对乙关于"2009年2月21日的借款60 000元已归还"的说法进行心理测试,乙亦申请对甲关于"乙曾于2008年11月间向甲借款65 300元,乙于2009年12月7日归还的65 300元是归还的该笔借款"的说法进行心理测试,且双方均同意将心理测试结论作为裁判依据。嗣后,经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甲未通过测试,乙通过测试。最终,法院通过分析甲、乙陈述,综合各项证据,并结合测谎结论,驳回甲的诉讼请求。甲不服,上诉至中院,被驳回。
这则真实的案例呈现出一个不新但一直争议颇多的问题,即测谎结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是否具有民事证据的效力;如具有,审判实务中应如何运用。以下笔者拟从测谎结论的证据效力、证据地位及应用原则等几方面进行阐述。
二、测谎结论的概述
测谎又称多道生理测试,其源于欧洲,发展于美国,距今已有逾百年历史。测谎的主要原理是由鉴定人应用科学技术的相关原理,借助一定的仪器设备测量被测试者回答问题时的各项生理反应,然后通过计算机测谎软件系统的定量分析确定被测试者当时的心理状态,判断其回答某一具体涉案事实时是否说谎。wwW.YbAsK.Com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引入此项技术,90年代开始运用于司法领域。然而,在司法实案中运用该技术成功的范例很多,但也不乏错案。因此,此项技术在实务界一直争议不断、褒贬不一。
目前,关于测谎结论的证据效力,主要存在四种观点:
1、肯定说。该观点认为,测谎活动作为一种技术性侦查手段,是专业测试人员运用其知识和技能分析仪器纪录的被测人的生理反映所作的判断结论,具有证据能力,可归属于证据种类中的鉴定结论,并作为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2、否定说。该观点认为测谎结论依赖于测谎的技术水平,就目前的测谎技术而言,其技术水平仍较低、准确率不够高;加之,作为测谎对象的人在生理上、心理人具有不稳定性,故不能仅凭测谎结论判断案件事实。
3、有限采用说。该观点认为测谎结论可以在诉讼中采用为证据,但只能作为审查言词证据是否真实可靠的依据,而不能直接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理由是作为测谎对象的人即使其陈述的属客观事实,在接受测谎时也会因紧张而造成生理参量的变化,从而得出相反的测谎结论。
4、科技乐观说。该观点认为,虽然目前测谎技术尚存在一定缺陷,难以成为适格证据提交法庭,但随着该项技术的不断完善,其准确率将大大提高。即使其准确率达不到100%,存有瑕疵,但只要这种瑕疵能够被认识,就完成可以通过规则加以校正,而不必全盘否定,因而测谎结论有望在未来被作为证据采用。
对此,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一、二全盘肯定或全盘否定的做法均欠缺客观性;相反,观点三、四均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其思路和方向是值得肯定的。笔者个人倾向意见为:在创建一套有效测谎程序规则的前提下,测谎结论可作为间接证据在民事诉讼,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中予以适用。
三、测谎结论的证据能力分析
(一)测谎结论具备证据能力的原因分析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整个民事活动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开展的。证据效力则是判断某种证据在证明中所起的或可能起到的作用、是否具有能够证明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是否能够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俗称"证据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某项证据只有同时具备了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才能具有证据能力。司法实践中,排除测谎结论作为证据使用的主要理由有:测谎仪器的标准不统一、测谎对象具有不稳定性、测谎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且不可避免的带有一定主观性、测谎结论准确性不高等。然而,笔者认为,虽然测谎结论不可避免的存在着瑕疵,但是其能够具备证据能力应当是肯定的。理由如下:
1、测谎结论具备证据的客观性
测谎结论依赖于一定的测谎原理,而测谎的原理并非通过测谎仪直接测试被测人所说的话是否是谎话,而是通过测试过程中被测人的生理应激反射来推断心理活动过程,从而判断其所作的回答是否诚实,故测谎原理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这也是测谎结论具有客观性的前提。同时,人在说谎时的反应具有一定的共性生理反映,通过研究归纳出人在说谎时的范文大全整理*共性生理反映,进而运用测谎仪记录人在测试时的一系列生理反映,从而认定被测人在哪个问题上说谎,哪个问题上如实作答;加之,说谎反应与说谎行为是心理变化引起生理参量的异常反应,彼此间具有特定的伴生关系,即只要被测人说谎,这些生理参量就有异常反应。
2、测谎结论取得的程序具备合法性。
测谎程序的启动必须符合
一定的条件,整个测谎测试的过程亦必须合法,包括测谎鉴定的委托机关、鉴定组织、鉴定人员资质、鉴定流程、被测者是否自愿接受测谎测试等都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测谎结论是在严格运用一整套测谎程序的前提下产生的,取得途径合法,这也垫定了测谎结论合法性的基础。
3、测谎结论满足证据的关联性
通常情况下,运用测谎技术是基于某个案件事实发生之后,当事人的陈述、举证等不足以认定某一事实,而需借助测谎仪来判断当事人是否做虚假陈述,因而测谎目的必然在于检验被验人是否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被测人接受测谎的过程实际是对待证事实反复回忆的过程,这种记忆必然亦与案件事实有关;加之,无论测谎结论如何,都能够判断当事人针对某些问题是否做虚假陈述,故而该结论本身也能满足证据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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