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前职务犯罪轻刑化的成因及对策
摘 要:近年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量刑出现了明显的“轻刑化”态势,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笔者对当前职务犯罪轻刑化主要表形及成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职务犯罪越来越多,虽然刑法对于职务犯罪规定了无期徒刑、死刑等重刑,但是总体来说对于职务犯罪的惩罚力度出现了明显的“轻刑化”态势,社会各界反映强烈。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例过高,且呈逐年递增趋势;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运用不够规范;极其少数的职务犯罪分子适用死刑;上诉抗诉的比例明显低于其他刑事案件;共同职务犯罪处罚不当等方面。
职务犯罪轻刑化,容易引起群众对法律和执法的不信任,导致执法公信力的缺失,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有损于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反腐斗争的信心,危害长期以来业已取得的反腐成果。笔者分析职务犯罪案件轻刑化存在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职务犯罪起刑点偏高,降低了贪污罪的处罚力度。一是刑法规定贪污罪的起刑点为5000元,而盗窃罪的起刑点则为1000元,且刑八又明确规定只要多次盗窃就可构成盗窃罪而不问起数额大小。二是各地根据各自的经济发展状况又不断提高贪污罪的起刑点。而事实上贪污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工作的廉洁性。其现实危害性远大于盗窃罪,而司法实务中各地的做法无疑是降低了贪污罪的处罚力度。
(二)量刑标准过于宽泛,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wWW.yBASK.cOm首先《刑法》第383条,386条对个人贪污、受贿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之宽泛在刑法中实属难见。其次《刑法》第384条对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对最为常见的贪污罪、受贿罪,《刑法》并没有对5万元以下的贪污、受贿数额与相应的刑期进行细分,这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提供了基础。使得法官在审判时,过多的注重涉案金额、认罪悔罪表现、以及是否退回赃款,而对于犯罪动机、目的、手段、影响等不作过多考虑。这使得很多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利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逃避法律的制裁。
(三)检察机关侦查手段及方法上存在缺陷。一是职务犯罪的犯罪分子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具备一定的反侦查能力,犯罪手段相对隐蔽,社会关系较广。一旦案发找关系、托人情的比比皆是。给检察、审判机关带来很大的困扰。二是检察机关在侦查审问阶段又会面临讯问僵局,贪腐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人员多次讯问后仍拒绝供述,侦查人员在讯问对象没有如实供述的情况下无法深入侦查或结案。三是近年来检察机关将贪腐案件立案数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因此一些检察机关只注重案件的突破而不注重案件的解决。导致许多贪腐案虽然立案侦查,但犯罪分子却没有收到应有惩罚。案件往往是不了了之。四是检察机关在证据收集,采纳,方面存在缺陷。两高的联合发文明确规定,在职务犯罪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而一些地区侦查手段落后、警力不足,导致证据的证明力不够,致使公诉不能成立。
针对以上原因,笔者提出以下防治对策:
(一)完善立法,合理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首先合理设置量刑的尺度,使各个刑种、刑度的设置布局合理、轻重合理协调,体现有严有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制定统一的量刑标准,实现量刑均衡。同时,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有利于完善起诉权,制约审判权,增加量刑透明度,保障被告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司法腐败。其次,对于被告人适用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实行听证制度。通过对犯罪情节、犯罪数额的具体量化,从而对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期做出合理的、有层次的分解,以有利于司法操作并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必要的限制。此外,对职务犯罪可以加设罚金刑。对于罚金数额,可以在刑法总则中规定一个幅度,便于各地统一掌握而又不失灵活。
(二)强化证据,提高侦查办案水平。首先要提高侦查人员固定证据的意识,在证据固定上下工夫,充分运用现代侦查破案手段和技术,按照《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要求,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和讯问重要证人时积极实施同步录音录像,固定证人证言,及时获取合法有效证据。不但要积极收集直接证据,而且要注意收集能印证主要犯罪事实的间接证据,不仅对言词证据要审明问细,而且对物证书证也要从防止翻供翻证角度去收集,注重实务证据的收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达到“零口供”也能定罪,严把证据质量关,不断提升侦查办案水平。
(三)加强检察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近些年,为减少基层检察范文大全整理*机关办案受地方影响,加强法律监督职能,出台了一系列的关于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机制的改革,并形成了全国性的制度规范,如职务犯罪逮捕权上提一级,对职务犯罪的不起诉和撤案处理实行人民监督员评议制度和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职务犯罪案件撤诉、不起诉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备案制度等,可以说这些制度对于解决检察机关受地方干扰影响办案和检察机关自身执法不公及加强对职务犯罪的法律监督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对于职务犯罪量刑不当的监督,检察机关应从加强审判监督的角度,完善检察机关内部查办职务犯罪考核标准,严格落实职务犯罪判决两级审查制度。
(四)强化异地审判。职务犯罪的被告人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当地大多都是有职权的,关系网也较深,对他们的调查阻力重重。想要公正的处理这些案件,就不得不考虑到在本地区提起公诉、审判会受到各种压力的阻挠甚至是地方领导的粗暴干涉或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将案件快速侦查完毕后即交由异地公诉、审判,就能将上述这些干扰减小到最低的程度,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