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则土地征收案例引发的思考
原告赵某使用的宅基地236.30平方米位于南水北调卤汀河拓浚工程规划范围内,在被征收前属s市临城镇老阁村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2012年2月28日,被告s市国土资源局就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拟定补偿标准等相关内容和有关听证工作在s市临城镇老阁村进行了告知,并对拟征收土地进行了征地调查,征地调查结果得到了s市临城镇老阁村村民委员会的确认。同年4月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s市2012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2]65号),同意s市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将包括临城镇老阁村集体建设用地在内的7.7929公顷农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原告赵某宅基地在此批复当中。s市政府根据该批复,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征收土地公告》([2012]第2号),被告亦于同日作出《征地告知书》([2012]第2号)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2]第2号),并在所涉及村予以张贴公告。同年4月12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催告书和通知书,告知原告须履行交出土地的义务,可在收到催告书后3个工作日内享有申辩、陈述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并通知申请人7日内到临城镇财政所领取补偿费用。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辩、陈述和申请听证,且拒绝领取补偿款和交出土地,同年4月20日,被告向原告作出兴国土资决字[2012]2号行政决定书,责令其交出土地,并向原告进行了送达。原告不服上述行政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维持后,又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组织了多次协调,原告对补偿款的期望也从漫天要价回归理性,愿意进行协商,但终因原告的要求与法定的补偿标准相去甚远而致协调未果。wwW.yBASk.com协调未果的情况下,为了不影响国家南水北调工程的实施,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申请人限期履行义务,后政府组织实施了强制执行。
司法实践中,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案件每年占行政案件总数20%以上,主要有土地征收及相关行政确权、行政审批、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赔偿、信息公开等诉讼案件以及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此类案件往往关乎农民生存、政策变迁和历史遗留问题,加之有关规定界限不清,处理不慎极易引发农民群体性上访,被公认为"老大难"案件。 这类案件起诉到法院的往往矛盾激化,无法协商达成一致,且当事人与政府的对抗情绪比较激烈的。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上往往力不从心。
我国土地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所有制形式。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只能单方向流转,即由集体所有有偿地转变为国家所有,买方主体与卖方主体不能换位。国家只征购土地而不出售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并且必须根据国家的需求,把自己所有的土地交售给国家,而不能把自己所有的土地卖给其他组织或个人。集体所有的耕地转化为非农建设用地有两种途径,一是改变所有制,由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另一种是在不改变所有制的情况下,更改土地用途。第一种方式,在国家一次性地付清征地费用后出租使用权,土地用途转换产生的增值收益主要由地方政府以国家代表人身份获取。第二种方式,土地用途转变后产生的增值收益在农村集体内部分配。两种方式引起了地方政府和农民集体不同的利益得失,地方政府倾向于将集体土地征用,然后转换土地的用途,农民集体倾向于利用自己的能力将土地的用途转化而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而这两者的竞争往往造成了耕地的浪费和城镇建设的混乱。土地征收是一项合法剥夺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也是现代国家协调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必要手段。但是,历史悠久的、国外相对成熟的土地征收制度,在城镇化、开发区和工业园建设日盛的当下中国,则遭遇了耕地大量流失、土地粗放经营、被征地农民生活堪忧、"卖地式"土地财政、征地上访事件不断等等一系列问题的层层诘问。为此,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随着《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和《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条例(草案)》的酝酿,有必要对承载着保民生、促发展、利和谐之期盼的集体土地利用进行反思,寻求用法律之剑为失地农民权益谋司法保护。
二、集体土地的农民权益分析
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大背景,迫切要求各地政府依法征地补偿,以切实保护农民财产权益。虽然2004年《宪法》的修改和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为征地补偿与农民财产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规范,但各地侵犯农民财产权益现象仍不时出现,由此引发的征地纠纷也频频发生,这表明在各地征地补偿与农民财产权益保护中"有法不依"的问题还很严峻。尽管中央政策、国务院及各部门的决定,要求明确农民主体地位、缩小征地范围、提高补偿标准、贯彻社会保障原则,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征收要件与程序亦进行了范文大全整理*严格规定,这些都为征地补偿与农民财产权益保护指明了方向,但在实际作法中《物权法》还待完善,《土地管理法》正在修改,专门的《农地征收补偿法》尚未制定出来,征地补偿与农民财产权益保护"无法可依"仍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集体土地及其利用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界定了集体土地范围,其第二款表明集体土地分布区域范围为农村和城市郊区,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全部属于集体土地,其中宅基地是农民集体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筑住宅及其他有关附着物的、无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自留地是指我国农业合作化以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山是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长期使用的少量柴山和荒坡。城市郊区和农村范围内的其他土地,既存在集体土地,也存在国有土地,没有明文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属于集体所有,例如,城市郊区和农村范围内的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但是可以依法推定属于集体所有。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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