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可见,矿藏和水流绝对属于国家所有,集体土地不包括地表为矿产的土地和河床。对于森林、山岭、草原、荒地和滩涂等自然资源依附的土地,政府法规认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可以成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应当依法推定属于国家所有。《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由此可见,城市市区的土地只有国家土地所有权这一种形式。但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存在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种形式。目前对于确定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的所有权以及其地域范围,采用什么原则,存在不同的观点。对《宪法》第
十条做文义解释可得出,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归农村集体所有,除非国家提供法律依据。如果按照农村及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归农村集体所有的逻辑无法准确描述农村集体土地的范围。因此,农村集体土地是指除城市市区的土地(包括既包括集中连片的城市用地,又包括散布在近郊区内的城市用地)外,法律又没有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土地。
集体土地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都建立在物权制度基础上,合理利用需要形成有效的产权激励,有效保护则要求建立起完善的物权制度。 因此,研究集体土地问题的关键在于研究物权制度,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主要体现在土地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研究。以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成员--农民所应有的权益为研究对象,解剖其权益的构成,制定集体土地相关管理政策。集体土地所有权是现行法律规定作为其土地所有权人的农民集体享有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支配土地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土地用益物权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对他人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集体土地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等。然而,我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对集体土地的利用和权属变更有特殊限制性规定,集体土地的物权是不完整的,本文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探讨集体土地的农民权益问题。
(二)农民及其权益
《辞海》对农民的解释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主要指集体农民。"《现代汉语词典》对农民的解释是,"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 因此,农民是具有农业户口、居住在农村、从事劳动生产的劳动者。农民集体是指在历史、人文、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因素综合作用下,在特定阶段由部分农业户口劳动群众组成的具有一定关系的群体,每个农民属于群体的一员。农民权益基于集体土地而言,主要指土地相关权利、劳动就业权和社会保障权等。我国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处分权能和使用权能做了限制性规定,禁止土地买卖,未经依法批准禁止占用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土地所有权权益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变更收益,二是集体出让使用权的所有权让渡权能收益。我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土地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为国家土地所有权,丧失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获得经济补偿,以延续生产和发展。基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而形成的土地收益,属于集体成员所有,其他任何组织机构不应从中取得利益。农民集体可以利用集体土地兴办乡村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联营,农民作为集体成员可分享土地经济收益。农民的权益体现在基于土地投资这一基础,参与利润分配和投资分红,农民集体通过集体土地取得的收益应当在成员之间均匀分摊。
征地属于具有一定强制性和补偿性的政府行为,与市场交易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征地具有强制性,而市场交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国家征收土地,农民集体必须服从。集体土地征收中也体现农民权益,通过征地补偿体现,根据政策文件规定,征地补偿有特定标准,且要组织被征地群众听证。征地补偿标准高低和补偿款落实情况是农民权益实现与否的直接体现。《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征用土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三到六倍。"虽然实际补偿费要比标准高得多,但与土地出让价格相比仍然相差很远,且农民实际所得更少。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各级地方政府尽可能以最低价格征用,以最高价格卖出,最大限度获取土地资本的增值收益,由于政府过分地占取了农民的利益引发了政府和农民的冲突,在一些地区土地征用引发的利益纠纷和冲突已相当尖锐,成为农村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核心问题在于中国现有的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以及通过流转所产生的经营主体的变更。城镇化进程、农业集约化经营与流转促进效益的诉求使得加快集体土地流转的呼声高涨,但集体土地流转所带来的一些问题也日益凸显。比如大量失地农民何去何从,比如一些乡村组织与企业联合起来打土地和农民的主意、侵犯农民正当利益等等。事实上,"壮观"的集体土地流转背后,隐藏着大量农民生活无根本保障、农村社会不稳定的巨大隐患。
三、我国集体土地利用与农民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活的根基,土地制度稳定则民安,土地制度混乱则国乱。时至今日,"三农"问题依然是关乎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从世界范围看,近代以来,由于人口激增,工业化、城镇化急速发展,因土地利益发生的冲突矛盾凸显,几乎所有国家在城镇化进程中都遇到过土地征收问题。在这一过程中,无补偿即无征收、民主参与、程序正当、结果公开、比例原则等已经深入人心。基于我国土地二元所有制结构和征地所涉及的各种利益的根本性、差异性以及补偿方式的混杂性,在当前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建设背景下,征地农村集体土地过程中一些流血事件、极端事件屡有发生,所暴露出的征地行为违法、补偿标准偏低、相关规定不合理、实施程序不规范、滥用强制手段暴力拆迁等问题,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焦点诱因。
(一)征地范围过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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