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关于民事案件释明权适用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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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双方的平衡关系,造成新的不公正。因此,我国法律在规定释明权适用范围作为事前控制的同时,也有必要规定事后补救措施作为制约法官过度行使释明权的途径。一是当事人的异议权,在诉讼进行中,当事人可以对法官可能存在的违法释明提出异议。二是当事人的上诉、申诉申请权,当事人可以法官过度行使释明权为由向上级法院提出推翻原审裁判的请求。 七、审判实务中其它问题 由于法官的专业水平不一、分析问题方法不同,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释明有误的情况。另外,有些案子是需要合议的,或者需要签发。释明的法官可能不是最终的签发者,万一释明错误,或合议庭、审委会认为原来的请求正确,无需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再行释明,将有损法官的形象。因此,在释明时,可以委婉一点,不要绝对肯定,给当事人留有一定的余地。实际的问题往往是在实际的工作中发现的,我们不可能预料的到一切可能发生的问题。法官的素质在不断提高,与此相比,老百姓的法治意识仅仅是停留在知道打官司找法院,而对于具体的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是迷茫的。比如,由于有些当事人对法院有不正确的认识,对法官释明的问题反而认为是一种欺骗,再加上有些职业道德水准较低的法律工作者的煽风点火,给释明权的行使也制造了不应有的障碍,这往往也是调解失败,上诉申诉多的原因。就目前我国的国情来讲,加大普法宣传的力度,提高百姓法律意识,进一步提升法院形象,树立司法权威,有待于社会各界和法院工作同仁们的共同努力。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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