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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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央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人民日报》 (2004年10月25日 第一版)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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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党建工会: 保持先进性教育活动中的部分术语解释 下一个党建工会: 写入党申请书应当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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