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华生:深化农村改革的构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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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农 村集体土地产权改革。 1 、用法律规定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写 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 集体行使”。同时,修改有关法律的相关条文,形成法律规定的 “一致性”和法律标准的“唯一性”。如将“由集体经济组织或 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发包)”、“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 小组经营、管理(发包)”中的有关“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 组”内容删掉;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修改为“集体经济 组织的有表决权的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 的成员代表会议同意”。 2、参照国有土地产权体系及其管理制度,根据“两权”分 离的原则,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出来。集体土地使用 权的权利义务应等同于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为集体 所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为私人所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规定使 用年限。农用土地使用权,无偿划拨为农民家庭所有后可以进入 市场有偿流转,可以抵押,强化占有、收益和处分权利。集体土 地使用权进入 市场流转变更土地使用权人,实行低收集体土地出 让费原则。集体土地出让费收益人为该宗土地所有权人。集体土 地实行登记、发证管理制度和凭证占有、使用制度以及地籍管理 制度。根据现行法律,集体土地使用权又分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 使用权和农用土地使用权两大类;农用土地使用权又分为直接用 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和“四荒”即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土地使用权。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该属于农用土地使用权 当中的一个细分种类,而它又交* 于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使 用权和“四荒”土地使用权之间。从具有登记发证管理意义的必 要性看,应该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用土地使用权两大 类,前者的使用年限应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年限相对短一些;后 者应参照土地承包期年限或相对短一些。实行集体土地产权改革 时,初轮农用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应考虑政策法律的稳定性和连 续性,尽量使农用土地使用权人和使用年限与现行的初始土地承 包经营权人和承包年限的一致;农用土地使用权年限与现行土地 承包期同时终满。从长远来看,往后农用土地使用权的作用将比 土地承包经营权更有实际意义。第二轮(现行)土地承包期满, 其作用将自然淡化。 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管理机关是县级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 3、将征地补偿费的限制政策改为保护农民利益政策。在征 地补偿的标准上,将上限改为下限。无论是公益性用地或者是经 营性用地,补偿费标准不能有差别,因为,少数被征地农民没有 牺牲自己的利益为公众搞公益建设的义务。在征地补偿商谈上, 征地方和被征地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这一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改革,理顺土地产权关系,弱化所有 权,强化土地使用权,农用土地使用权可以进入市场有偿流转, 使集体土地使用权体现其应有的价值。这是农村改革从“集体所 有,集体经营,按劳分配”-“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 任制”-“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向“集体所有,家庭经营” 的方向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一改革,既能稳定土地的农民集体所 有权,又能保障农民个人使用土地的权利;既能使土地合理流转, 使土地积极集中,符合现代农业的规模经营需要,同时为要进入 城市的农民提供有一定年限的农用土地使用权价值可转让而取得 所需资金,又可以使减了人口数量的留守农民在每一轮农用土地 使用权周期满后无偿得到增加土地数量,从而使未来农民在发展 经济上能有应有的土地保障。 二、深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的构想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体制的缺陷。现时乡级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小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前身分别是, 公社、大队和生产队,是相对应的被继承和继承关系。各级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占有比例,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时 期,公社占的比例很小,几乎没有土地;大队占的比例也小,少 数大队有少量土地,多数大队没有土地;生产队占有几乎所有的 农村土地。乡级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又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 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村(原大队)、乡镇(原公社)全体农民集 体所有的经济组织;第二类是第一类经济组织兴办的经济实体。 1、乡级集体经济组织,从全国来看,绝大多数乡镇已不存,即 使存在的这些少数乡镇中,“全乡镇范围内全体农民集体所有” 已空有其名而无其实了,只能说是少数人所有。2、村级集体经 济组织,存在的数量不少,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一般是被村民 委员会架空而没有另外成立经济组织管理机构。无其名又无其实, 完全被村民委取代,只是人们需要其名时才偶尔提到它。绝大部 分的村,没有真正意义的经济实体,只是利用土地政策法律的缺 陷,将村内其他经济组织(小组、原生产队)的土地说成全村所 有,由村民委经营管理。村民委作为发包方将全村各小组的土地 发包,从中有收益。在任意拍卖“四荒”和土地被征用时又占有 一定的金额。在这些村中,有少数兴办办经济实体,村民委有不 少收入。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法律的缺位,村级经济管理混乱,集 体经济流失严重。“全村全体农民集体所有”有其名而无其实, 实际变成村干部个人所有,是村官腐败之源。从这些年暴露出来 的问题看,这已是相当普遍的问题了。 (二)深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体制改革的设想。1、只保留 最基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生产队的继承者。其规模现状, 少的几户组成,一般20~30户,上100户的很少见),作 为行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唯一的一种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全国应统一简称农经组,以便在制定政策和修订法律、法规 使用其名称上的一致性。名称的一致性,还可以区别于其他农村 经济组织,减少在社会活动中不必要的麻烦。改革后的农经组, 主要行使土地所有权职能,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在划拨土地 使用权给农户家庭时,留出3~5份地,其中2~3份作为管理 人员报酬,2~3份作集体组织日常运作经费收入来源。2、撤 销解散属于第一类的乡级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第二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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