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层层互保、层层联动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沟通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一)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评优和干部选拔的重要依据
每年由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各部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具体由县安委会组织监察、人事等部门实施,并将考核结果提交组织部门,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评优、评先和干部选拔的重要依据。
(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对各乡(镇)、各部门领导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的,由监察部门按照(云政发〔2008〕l6号)及相关规定严格实施行政问责;造成事故或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由监察部门和安监部门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对发生一次死亡1--2人(含2人)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一次死亡1人(含1人)以上生产安全及消防火灾安全事故的乡镇和单位领导,实行一票否决制,并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行政问责。
2.乡(镇)人民政府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职责和程序履行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情节轻重,对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部门或者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分管负责人“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中负有责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领导班子共同抓的良好局面,层层分解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针对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从各个方面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严格执法,不断打牢安全生产工作基础,确保我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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