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机关工作规则 |
|
|
务、理论探讨文章,不涉及税收工作动态或领导讲话、内部信息资料的,一律文责自负。未经市局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以市局的名义或署以xx市国家税务局机关的名称发表文章。不得在学术会议、讲课中擅自发表内部工作动态或对外披露未正式发布的涉税信息。 第一0六条 局内各单位制作、出版和发行各类税收宣传品(包括音像品、书籍、宣传画等)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未经领导审查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以xx市国家税务局的名义自行或与其单位、个人联合制作、出版、发行宣传品。 第十九章 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0七条 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国税干部和职工都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包括国际互联网)安全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一0八条 市局机关保密工作在局机关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局办公室,负责保密工作的办理和督查,并对本系统的保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第一0九条 市局日常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应当符合《xx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保密工作各项制度的通知》(青国税发〔2000〕132号)的有关规定。税收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和行业的国家秘密事项,应按有关主管部门的保密范围确定密级。 第一一0条 各单位产生的各种秘密文件、资料、数据、报表、凭证、磁带、磁盘、录音带、录像带等(以下简称密件)都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标明密级、保密期限、知悉(或者发放、传达)范围及印制数量。 第一一一条 保密期限应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 (一)能预见解密时间的,根据解密的时间确定保密期限,可以按照年、月计算。 (二)以某事件的发生或者终止为解密条件的,根据该事件的发生或者终止情况确定保密期限。 (三)暂时不能预见解密时间的,其保密期限按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确定。 第一一二条 各单位在收受和传递秘密级以上的文件时,要认真进行登记和管理,履行签收手续,确保文件安全。绝密级文件要由机要人员逐份登记,进行跟踪管理。 第一一三条 在未解决加密问题前,密级文件暂不通过公文处理系统处理。在与国际互联网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不得存储处理、传递国家秘密信息。禁止使用已联接机关局域网的设备同时访问因特网;机关局域网必须与因特网实现物理分离。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介质(包括软盘、光盘、磁带)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媒体介质应及时按规定渠道销毁;媒体维修时,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第一一四条 对外来的机要文件不得随意复制。绝密级或注明不得翻印的文件一律不准复制。其它机密文件确需复制时,要经办公室主任和局领导批准,并注明复制单位、时间和份数,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不得多印、私留。复制中的废品要及时销毁,复制件用完后交办公室登记之后销毁。 第一一五条 密码电报不得复制抄录,确需摘抄的,要严格履行批准手续,并不得抄录密电全文及日期和编号;严禁密电明复和密电、明电混用,严禁密电与普通公文一起运转。 第一一六条 绝密级文件不得复制、摘抄或通过传真机传输,确需要复制的,经局领导同意,报经制发机关批准并按绝密级文件管理;机密、秘密级文件传输应使用加密机。禁止携带绝密级文件出境,其它涉密文件如需带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一一七条 阅办密件应当在办公室内进行,特别是绝密级文件和密码电报不得带出办公室阅办。在离开办公室或者下班时,应当将密件整理、存放起来。 第一一八条 送发密件时应当封装,并在封套上标明密级、编号,由收发人员专送机要通信局发出。绝密级文件和密码电报应当派专车专人直接送达,并实行两人护送制。 第一一九条 密件一般不得携带外出,如确需携带密件外出,要报经办公室主任和局领导批准。 第一二0条 凡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类会议,要事先研究制定安全保密措施。会议秘密文件、资料应当按照规定印制、分发、管理。会议结束时,应当收回秘密文件、资料。如从其他部门召开的会议上带回秘密文件、资料,应及时送交局机关机要室登记和管理。 第一二一条 向其他部门、新闻单位(包括国税机关的报刊)等提供稿件、资料时,必须严格审查,防止泄密现象的发生。因工作需要对外提供密件、内部资料时,要经办公室主任和局领导审查批准。 第一二二条 国税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的国家秘密,不得擅自引用和对外提供。确因工作需要引用或对外提供时,要经办公室主任和局领导审查批准。 第一二三条 对密件要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不得损毁、丢失。用于记录密件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等情况的登记簿用完至少要保存5年,绝密件的登记簿用完后至少要保存10年。无保存价值的密件、资料(包括内部发行的书刊等),交由局机关机要室统一集中销毁,不得私自作为废品出售。 第一二四条 对在保密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或者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要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泄露国家秘密,造成严重后果和情节严重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行政处分,直至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章 信息化管理与应用工作制度 第一二五条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是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原则。根据一体化的原则,全市国税系统要在坚持统一规划、规范管理的基础上,按照功能齐全、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的目标,理顺信息化建设管理机制,对现有的数据信息、应用系统按照一体化的要求进行整合和建设。信息化建设要始终把握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优化服务的方向,有计划、有步骤的逐步实施,项目的设计、引进、研发、试点、推广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集体研究后才能进行,杜绝随意性。要强化it管控的机制,使人力资源管理、业绩评估与信息化建设的中心任务同步协调。 第一二六条 要认真执行总局关于《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管理办法》和《税务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办法》的有关制度规定,落实岗位职责,确保网络正常、安全、稳定地运行。建立健全完整、规范的计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
上一个公文方案: 职工餐厅管理办法 下一个公文方案: 国税局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办法
|
|
|
看了《国税局机关工作规则》的网友还看了:
[活动方案]地税局六项举措推进两评一树活动方案 [企划方案]市国税单位学习培训实施意见 [企划方案]市审计局机关考勤制度 [企划方案]旅游局机关开展创先争优主题实施方案 [企划方案]某畜牧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 [活动方案]区物价局机关党建“三级联创”活动实施方案 [企划方案]安监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方案 [企划方案]国税局“两项活动”整改方案 [企划方案]国税竞争上岗实施方案 [企划方案]国土资源管理局机关人员竞争轮岗的工作方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