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局内部考勤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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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 2、无故旷工1 天,扣发旷工期间的全部工资、当月的奖金;无故旷工一天以上五天及以下,扣发旷工期间的全部工资、半年奖金;无故旷工五天以上十五天及以下,扣发旷工期间的全部工资、当年的奖金。 3、无故连续旷工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十天,除按照以上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还要按照人调发[1992]18号文件规定执行,单位予以辞退。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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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公文方案: 招待费管理规定 下一个公文方案: 药监局廉洁执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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