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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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定参加员工,非有特殊原因,不得拒绝参加。 第五十七条 员工训练分为: (一)职前训练:新进人员应实施职前训练,由人事单位统筹办理,内容为: 1. 公司简介及人事管理规则的讲解。 2. 业务特性、机器性能、作业规定及工作要求说明。 3. 指定资深及专业人员辅导作业。 (二)在职训练:员工应不断研究学习本职技能、相互砥砺;各级主管尤应相机施教,以求精进。 (三)专业训练:视生产或业务需要,遴选优秀干部至各职业训练机构相关班次,接受专业训练,或邀请专家学者来本公司作系列专题演讲,以增进其本职学术技能,使利于任务的完成。 □ 迁 调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基于业务上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员工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员工应予配合。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主管应就所属人员依其个性、学识、能力,调配适当工作,务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六十条 员工接到调职通知书后,单位主管应于7日内,一般员工应于5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前往新职单位报到。 第六十一条 员工调职,如驻地远者,可比照出差规定支给差旅费,其随行直系眷属,可凭乘车证明支给交通费。 第六十二条 调任员工在接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遣职务由原直属主管指派适员暂行代理。 □ 留职停薪 第六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签请留职停薪: (一)久病不愈,逾30天者。 (二)因特殊事故,呈请核准者。 第六十四条 留职停薪期间以1年为限,但经公司总经理特准者除外。 第六十五条 留职停薪期间年资不计,但服兵役者不在此限。 第六十六条 留职停薪期满后未办理复职者,视为离职。 第六十七条 员工于留职停薪期间擅就他职经查明属实者,予以免职。 □ 福 利 第六十八条 本公司为安定员工生活,增进员工福利,特设立员工福利委员会(规章另定),办理有关员工福利事宜。 第六十九条 员工婚丧、住院,致赠礼金、奠仪或慰问金,其给与标准另订。 第七十条 本公司依劳动基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发给员工年终奖金,员工在同一年度内所有功过经抵销后,增减其年终奖金。 □ 保 险 第七十一条 员工一律参加劳工保险,于雇用时由人事单位办理。 第七十二条 员工参加劳工保险后,除依法享受各项权利及应得的各种给付外,不得再向本公司要求额外赔偿或补助。 □ 抚 恤 第七十三条 员工因公而致残废或死亡时,依劳工保险条例向劳保局申请给付,始尚未参加劳保者,其津贴及辅助事宜悉依劳工保险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 退 休 第七十四条 员工退休,依劳工基准法工人退休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办法另订)。 □ 资 遣 第七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资遣: (一)停业或转让时。 (二)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三)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四)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安置时。 (五)劳工对于所担任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第七十六条 员工资遣先后顺序: (一)历年平均考核较低者。 (二)曾受惩诫者较未受惩诫者。 (三)工作效率低者。 第七十七条 员工资遣,通知日期如下: (一)在公司服务3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于10日前通知。 (二)在公司服务1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于20日前通知。 (三)在公司服务3年以上者,于30日前通知。 第七十八条 员工接到前条通知后,为另谋工作可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2日工作时间,请假期间工资及津贴照给,如未能依照前条规定通知而即时终止雇用者,依前条规定预告期间工资及津贴照给,如经预告,发给预告期间工资。 第七十九条 员工因受惩罚而开除或自行辞职者,不以资遣论。 第八十条 员工资遣,依下列规定发给资遣费: (一)在公司连续服务每满1年者,发给相当于1个月平均工资的资遣费。 (二)在本公司工作年资满3年以上者,每满1年加发相当于10天本薪的资遣费,但剩余月数,或工作未满1年者,以比例给予,未满1个月者以1个月计。 □ 安全与卫生 第八十一条 本公司各单位应随时注意工作环境安全与卫生设施,以维护员工身体健康。 第八十二条 员工应遵守公司有关安全及卫生诸规定,以保护公司及个人安全。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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