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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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人员应提出审理意见,制作《审理报告》,报县局领导批准后,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日常检查岗位执行。 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由日常检查岗位人员负责送达纳税人。 对涉案纳税人提出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的,对日常检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由税政法规部门受理。 税政法规部门在审理日常检查案件后, 应进行案件分析,提出加强税源管理意见或建议,促进税收管理员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税局应建立抽复查制度,并由征管、税政法规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节 检查执行 第二十五条 日常检查实施人员在接到审理岗位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等后,应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将处理或处罚决定书等送达检查对象,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局、分局对税收管理违法行为处罚时,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权限执行。 第二十七条 税源管理岗位对被查对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交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应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各市、县国税局局长按权限批准后,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八条 在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执行前,应根据有关部门转来资料,制作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审批文书,经各市、县国税局局长按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五节 移交稽查 第二十九条在税收管理日常检查中发现以下行为,应移交稽查局查处: (一)涉及需立案核查的偷、逃、骗、抗税的行为或案件; (二)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 (三)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 (四)普通发票违法涉及税款的案件; 第三十条 各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单位向稽查局移交案件资料包括:《移交稽查案案件审批表》、《移交稽查案件资料清单》、《移交稽查案件调查报告》和已调查取证资料的原件等;稽查局向各国税局所属税务分局市内各国税局转办案件资料包括:《稽查转办单》、《举报记录》、《发票核查单》及举报材料等。 移交稽查的案件资料,由各征管科、税务分局制作。在移交稽查案件资料的同时,应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稽查局在案件查处结束后,应当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原税收管理日常检查部门。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国税局、税务分局接收稽查局等部门交办的案件,应及时组织实施,并自受理之日起30天内,将查处结果制作《转办案件检查情况反馈表》向稽查局反馈,到时未能查结的,应报分管局长审批,应向稽查部门说明并将阶段性成果进行反馈,直至案件查结。 第六节 整理归档 第三十三条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部门应建立工作台帐,及时记录工作与案件状态、结果。每次检查工作或检查案件终结后,在各环节形成的检查报告、结论或案件资料应统一由负责检查岗位整理后,按月立卷归档,并符合“一户式”档案存储规范要求。 第三十四条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涉及注销、停歇业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应当使用ctais管理系统相应(税务稽查)模块进行数据录入、文书制作、查询、检查事项的审批及呈报。 第七节 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各设区市国税局应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按年制定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计划,按年进行工作总结。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日常检查工作基本情况与下一年工作计划上报省局征管处,年后20日内将正式上报总结及附相关报表。 第三十七条 各设区市国税局应于季度结束前10天将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典型案例统计上报省局征管处,每季至少上报1篇。案例内容包括:案件来源、纳税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违法手段、分析和检查方法、查处结果等。 第三十八条 各设区市国税局在税收管理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征管漏洞、工作经验应及时上报。上报内容包括:事由、行业经营特点和涉税特点、基本工作方法和程序,现行政策情况、案情反映出的征管漏洞实质以及改进建议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 月 日试行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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