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表素质问题的几点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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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人大代表应树立执行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选民监督的观念。各级人大常委会也要积极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使监督代表工作有章可循。从2000年起,德城区人大常委会实施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先后组织近千名区、乡级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成果斐然。实践证明,人大代表述职是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建设的重要举措。一是代表述职评议达到了密切代表与选民联系,代表自觉接受选民监督的目的。使人大代表从“要我当代表”,转变为“我要当代表”。对每个代表来说,只有真正感受到民意的压力,才能产生恪尽职守的动力。它可以促使代表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觉悟,是对代表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的一次集中检验。选民对代表的述职进行审验、测评、分析,给予肯定,提出批评,可以使代表从中受到启发和震动,为人民服务的观念进一步得到增强;可以帮助代表紧密联系群众。同时,通过述职评议,也促进了人大代表在今后工作中加强学习,自觉履行职责,努力为民办事,不负群众厚望。二是对代表实施监督,有利于提高代表的综合素质,促进代表自觉履行职责,执行职务,行使职权,全面发挥作用,有利于增强代表工作的透明度,密切代表与选民和选举单位的联系,增强全社会的民主意识,更有利于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整体工作水平,树立监督者更应接受监督的理念。 3、增强代表意识,认真履行职责 强烈的代表意识,是各级人大代表认真履行代表职责,不辱使命,不负人民重托的前提和基础,是衡量代表素质高低的一项重要条件和标准。实践证明,人大代表心中没有选民,就不可能及时宣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更不可能号召和动员广大群众为实现党提出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人大代表心中选民位置不突出,就不可能正确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更不可能真正代表广大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参政议政,行使好管理国家的权力。人大代表增强“代表意识”,一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呼唤,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客观要求。人大代表要坚持定期回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走访、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制度,坚持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述职,结合实际情况对履行代表职责情况实行“公开”,接受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自己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议。二是为民排忧解难是人大代表义不容辞的责任。代表在履行职责时,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摆在第一位,要有一种自我牺牲精神,敢于为人民利益抛弃个人的私利。只要是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就要敢于提意见,一定要有一种锲而不舍的精神。常怀为民之心,常思为民之策,常行为民之举。代表在提出建议时,应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善于从全局出发提出建议。要坚持从群众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走访联系选民,征求群众意见,深入调查研究,使提出的建议,充分集中民智,广泛反映民意。 4、改进和完善代表选举制度, 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中应大胆引入竞争机制,要逐步改变过去那种把人大代表当作荣誉职务安排照顾的作法,把选举权真正交给选民,让广大人民群众对候选人进行充分的鉴别、比较、筛选,从*思想、参政议政能力、文化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衡量代表候选人的条件。一是开展竞争性选举,通过面对面的交流和沟通,可以使广大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素质有更多更深的感性认识,使选民对候选人能否最符合自己的意愿、最能代表自己的利益有更深切的了解,便于选民进行比较选择,真正选出代表自己意志的代表。二是有利于提高选民的*热情,并极大地推动我国民主*建设。开展竞争性选举,充分尊重广大选民的民主权利,必然会使民主的气氛更加活跃,选民势必更加珍惜手中“神圣的一票”,仔细思考“选谁不选谁”这个问题,改变那种对选举无所谓或漠不关心的态度,增强参加选举的积极性和*热情。三是有利于提高代表的代表意识和责任心。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使代表候选人在大庭广众公开“亮相”,发表演说,自我介绍,陈述见解以及当选后如何代表选区意志、履行代表职责等,这有利于提高候选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同时也有利于日后选民对其进行监督。 5、逐步优化人大代表构成结构。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已经形成一种观念和习惯作法:各行各业的人大代表,必须是本行业的尖子,实际工作的能手,或者是按各种比例“指派”的代表,这些代表组成的会议往往带有各行各业“群英会”的色彩。我国的各级人大主要职能是集中、反映、协调国内各阶层和社会集团的利益和意志,并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因此,它的组*员必须是各种社会群体的*代表,是人民群众的利益代表,而不仅仅是某个社会群体的先进工作者。要在代表选民或人民利益的意义上体现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就必须使之从先进工作者型转向*代表型。为了合理配置社会*人才资源,使代表结构趋于优化,有三个方面值得我们去探索和尝试:一是要优化代表的比例结构,降低并逐步取消本级政府组*员和“两院”负责人在本级人大代表中的名额数量。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党政部门的领导代表多,其所占比例大于其他方面的代表,影响了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原则。据调查,德城区十四届人大党政干部代表比例为38.5% ,区属市级人大代表中党政领导干部代表比例达40%以上。一方面,这些领导干部担负着繁重的行政和社会事务,很少参加代表活动,不利于代表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一府两院”的主要负责人应接受人大的监督,不适宜担任人大代表。因为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这就在客观上形成了监督和被监督两个截然不同主体的一体化,使人大监督职能难以发挥。这是一种选举体制上的缺陷,从理论到实践都是一个很大的矛盾,亟待解决。二是要优化代表的知识结构,切实把好“代表素质关”,推选的代表要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还应有一定比例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才,如精通法律、经济、教育、科技等知识的代表。三是要优化代表的界别结构,适度增加民主党派和非党人士在代表中的比重,吸收一定比例的“新的社会阶层”,即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私营企业主,个体户,中介组织的人员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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