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信托业的开端则更加市场化,很少有英国式的官办信托局
4等公营机构,基本上都是民办信托机构。美国一方面继承了公民间以信任为基础,以无偿为原则的非营业信托,另一方面一开始就创造性地把信托作为一种事业,用公司组织的形式大范围地经营起来。美国最早完成了个人受托向法人受托的过渡、民事信托向金融信托的转移,为现代信托制度奠定了基础。1853年在纽约成立了第一家专门的信托公司——美国联邦信托公司,在信托业发展历程中有里程碑的意义。英美的信托制度发展走的是一种渐进式反馈和调整路线,信托制度和信托业的发展都比较平稳。 日本的情况与英美有所不同。在日本,信托的制度供给并不是建立在制度需求充分发育的基础之上,而是以一种突发的制度供给方式建立起来的。日本最初建立信托制度,源于明治维新后全面学习西方的浪潮,随后为了解决工业化过程中资金缺乏的问题,迅速转化为一种资金筹集的工具。但是没有制度需求的基础,制度供给难免显得单薄,伴随着信托业表面上的快速发展,一系列的深层问题不断生长出来:信托活动极不规范,信托业务特征不明显,多从事中介、信贷、保险等非信托业务;信托公司的资本金不足,信用度低,容易造成对公众利益的损害,导致经济秩序的混乱。
我国信托业的开端与日本有相似之处,上世纪80年代我国的信托公司过多过滥却极少真正意义上的信托业务,成为孕育风险的温床,最主要的原因也在于制度需求的不足。信托的制度需求得以发生,有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社会财产的分散所有,而且社会财富积累程度较高;二是财产所有人对自己财产的保值、增值需求非常强烈。在80年代我国仍不具备这两个条件,即使到了2002年底,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数据表明,居民储蓄存款已达8.7万亿元,但其分流方向主要集中在住房、消费、国债、股市等方面 ,基本没有对信托产生需求。在制度需求发育不足的情况下,一方面信托公司主业不明,作为替代的其他金融业务却很快生长起来。信托公司从事的所谓信托存贷款、信托投资与银行业务无本质差别;信托公司所从事的代理证券发行业务与券商主营业务相冲突;信托公司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租赁业的业务相重合,信托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中基本没有真正体现信托本质的业务5。另一方面信托公司的投资倾向和方式体现了地方政府,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利益和意志,许多地方政府办的信托公司变成了地方政府的附属物,便利了地方政府自筹的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项目,强化了地方政府对固定资产投资和贷款的行政干预,利润和经营绩效被置于次要地位。这些以前通过出卖政府声誉作抵押来获取国内外客户信任的机制一旦被打破,政府不在充当最后的贷款人时,信托业的信任危机就在所难免。
三、信托业演进方向的比较
不同的制度基点导致各国信托业步入了不同的制度变迁路径。其中英国的变迁路径比较保守,美国的变迁路径比较开放,日本的变迁路径则经历了剧烈的震荡。在各自路径依赖的背景下各国信托业逐渐确定了不同的模式作为发展方向。
英国信托业自建立之初就走向了以个人信托为主的模式,主要包括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民事信托以承办遗嘱信托为主;公益信托指人们将捐赠或募集的款项交给受托人,指定受托人用受托资金或财物兴办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从个人信托的标的上来说又以土地信托居多。这种特点是与英国的历史传统和风俗习惯分不开的。英国人一般比较绅士和保守,不愿意把财产进行较高风险的证券信托和金钱信托;英国的证券市场和资本市场也不如日美活跃,没有形成证券信托和金钱信托的氛围;另外,英国曾经是一个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拥有很多的殖民地,财产多以不动产表示。
在美国,南北战争结束后兴起建设的热潮,筑铁路、开矿山的公司纷纷成立,所需的巨额资金大部分通过发行股票和公司债券来筹集。同时随着产业资本的发展,社会上涌现出大批富人,股票和公司债券发行量也日渐增多,客观上需要有更多的代理经营机构。于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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