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大势所趋,但在我国由于相关法规不健全,金融监管还缺乏力度,金融机构本身的风险意识不高,内部约束机制还未真正得以建立,所以目前实行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是必要的。但是经营上的分业并不阻碍业务上的合作,这种合作首先是体现在零售业务的互相配合上:从整个金融体系的效率来看,信托投资公司利用其他金融机构的零售渠道推销产品,在目前其他金融机构零售业务品种单一、业务量小的情形下,将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运营效率。其次,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业务特别是基金业务,需要有托管银行和推介机构的强力支撑,这就构成了信托与银行的深层次的合作,在信托公司开展业务的同时增加了银行的中间业务,进而形成优势互补,实现双赢。再次,信托投资公司投资于证券市场,必须要通过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渠道,同时信托投资公司也是证券市场上的大型机构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另外,在投资银行业务领域,信托公司的多元化手段与证券公司的专属性资质相结合,必然会形成强强联合的倍增效应。
五、结语
基于对英、美、日三个国家三个阶段信托业发展历史的回顾和分析,结合我国信托业改革开放以来信托业成长历程的思考,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1.制度需求是推动信托业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原因,在制度需求不足的情况下勉强推出制度供给,会使信托业偏离本来意义上的方向,这时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纠正原有的制度供给。
2.信托业的发展方向是在市场竞争中通过市场机制确定的,各国的传统、风俗、习惯则是决定信托业发展方向的深层次原因。
3.全球范围内的金融混业经营和兼并重组已经成为潮流,我国信托业也已经表现出这方面的苗头。
根据比较分析,我国信托业在下一步的发展中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完善信托公司的市场准入和推出机制,使信托公司的规模和数量由信托的市场需求决定。
2.根据我国信托业的发展情况,相应地、及时地在制度上进行微调,让市场决定我国信托业的发展方向。
3.为信托公司间基于市场行为的兼并重组提供制度便利。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