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与合同工解除劳动关系可以将该合同工退回,但不给予经济补偿。
(1) 在试岗期被证明不符合上岗条件的;
(2) 严重违反乙方劳动纪委或规章制度的;
(3) 上岗过程中失职、营私舞弊、泄露有关商业秘密、结企业利益造成损害的;
(4) 因卖*、嫖娼、盗窃、*、打架斗殴等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秩序,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
(5) 被劳动教养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8) 甲乙双方认可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二条 聘用合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聘用,并按国家劳动政策给予经济补偿的:
(1) 聘用合同工因工负伤,经抚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 聘用合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 甲乙双方认可的其它情况。
上述人员在上岗协议有效期内,公司按其原岗位工资支付。上岗协议期满后,若用人单位工作不需要或其不能胜任工作,可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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