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程序公正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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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严。(2)赋予人民陪审员以职务豁免权。对于非职业法官,应当同职业法官一样,给予其相应的职业保障,使其在履行职务中能够根据良心和社会正义的准则对案件是非作出独立的判断,防止其受包括职业法官在内的人施加的不当影响。(3)对民众参与司法应有刚性规定。民众参与司法,如果可有可无,则可能会因法院不愿实施这一制度而形同虚设。因此,法律应当对民众参与司法作出刚性或者既有刚性规定(某些案件必须适用民众参审的“法定参审制”)又有柔性规定(某类案件经当事人请求适用民众参审的“请求参审制”),从而使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够得以实行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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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公文方案: 现行陪审制度不适应司法制度发展的要求 下一个公文方案: 儿媳列为赡养案件被告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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