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 谈 民 事 诉 讼 中 的 第 三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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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最高法院适用民诉法解释第66条对无独第三人的权利加以限制,有值得商讨的,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其性质相当于本诉案件中被告的被告,其所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被判承担民事责任的本诉案件中的被告几乎没有区别。对第三人权利加以限制,给人造成法律对第三人规定不平等,使公众对法律的权威产生怀疑。因此,应赋予与本诉原、被告相同的诉讼权利、义务。而对有独第三人因其是依附于本诉产生的,不是独立的,因而,对其诉讼程序上的权利加以必要限制。如对本诉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等,否则是对他人权利的侵犯。 由于民诉法中第三人制度存在着不同的情况,为了实现民诉法的根本任务。有利于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相互间权利、义务的综合平衡和保护,对下列司法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 1、对经二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第三人的处理; 2、对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第三人,能否按放弃诉讼处理或缺席判决; 3、对必须到庭,否则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第三人能否适用拘传。 4、第三人是否给予和被告同样的答辩期。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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