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获得的被告人的有罪自白也许是真实的,但其利用了被告追求自由的心理以及对法律的无知,实际上“是对法律的亵渎”,所以以上两种情况下的自白,也理应排除在合法的证据之外,也不能进行辩诉交易。
(2)自白任意性规则。自白任意性规则又称自白自愿性(voluntary)规则,是指被告人基于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表示自己真实意思的有罪供述,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这一规则,在美国、日本以及英国的诉讼程序法中均有体现,其中以美国为最典型的代表,而且其已经将“自白的任意性”推进到“程序的合法性”,也就是“自白”不仅要反映被告人的真实意思,而且要遵守法律的程序性规定,如果对程序有所违背,那么即使“自白”是被告人任意、真实地作出的,仍然为非法。
应当讲,在辩诉交易中,最充分地体现了自白任意性规则。前面我们讲过,辩诉交易存在的实体要件就是案件存在争议,从证据学的角度来看案件的争议,也就是案件还缺少某些证据,不足以确定涉案的全部事实。检察官想通过正常的渠道获得这些证据非常困难或者根本不可能,使案件因证据不足而耽搁。自白任意性规则为检察官获得证据提供了一条捷径,也就是取得被告人合法自愿的有罪供述,从而使证据形成锁链,最终确定有争议的事实。但是任何人都没有义务也不愿意作出有罪的自白,除非这样的“自白”能够使自己从中获利。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官通过向被告人承诺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或作出比被告人原来罪行更轻或较少罪名的指控,来换取被告人的自愿作出的有罪“自白”,辩诉交易得以成立,而法官也会认可这样的“自白”。因此,我们说自白任意性规则为辩诉交易的成立提供了可能。
三、辩诉交易在我国适用的可行性
辩诉交易制度作为一项诉讼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颇为盛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较为少见。我国的法律体系则较为接近大陆法系,那么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能否采用呢?我认为是可以的,我国的现实状况以及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使得辩诉交易成为可能。
1、现实状况。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但也随之产生了一些负面的东西,而犯罪率的上升以及犯罪的多样化成为社会的一大热点问题。而随着文明的发展,家族权威、血系复仇等制裁犯罪的方法已被社会所摒弃,而使刑事诉讼成为解决犯罪应负责任的唯一方法,民众也日益依赖于诉讼。而刑事诉讼一旦成为向一般民众提供的一种服务时,把诉讼成本置之度外的制度运行就变得不可能了。但是,另一方面,即使不能支付审判的高昂代价,人民仍然的把获得审判作为自己的宪法权利加以要求,对于这些权利要求,国家很难以利用者的支付能力为理由加以拒绝。而面对日益增加的案件,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尚不是很发达的情况下,除了采取措施预防犯罪和向社会转嫁这笔巨额开支外,谋求一种更高效的诉讼处理方式就成为了必要。而辩诉交易以其低额的费用、宽松的证明规则能够较好地解决成本、时间问题,符合我国的现实需要。
2、法律前提
(1)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前面我们讲过,无罪推定原则是辩诉交易制度存在的理论源泉,因此是否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是我国能否采用辩诉交易的基础。关于这一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虽然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但是该条已经非常类同于无罪推定原则的原始表述,与法国《人权宣言》的表述“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有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以及其他法律或国际性文件的表述也非常接近。因此可以说,我国已经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
(2)自白合法性原则。辩诉交易制度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被告人向检察官所作出的有罪供述,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关于这一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而且因为被告人对自己是否犯罪和如何犯罪最了解,它还可能是取真实、最全面、最具体的证据材料。同时由于被告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切身利害关系,其自白的内容必然受到其诉讼地位和复杂的心理活动的影响,也可能受到侦查及公诉机关的影响,所以对被告人供述要判断真伪,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在收集口供中要严禁刑讯逼供,禁止以欺骗、引诱等方法套取口供。因此,我国在关于被告人自白能否采用的问题,适用的是自白合法性原则。
(3)简易程序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确立辩诉交易制度,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所谓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较普通审判程序简易的一种刑事审判程序。虽然从性质上说,我国的简易程序根本不同于辩诉交易制度,但是两者对于科学性、经济性、效率性的追求却是统一的,而且两者关于案件事实、证据方面也有相似之处。我国法律规定,刑事简易程序适用于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承认,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简易程序还适用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本文仅就公诉案件作研究)。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简易程序在某种程度上为被告人提供了量刑保障,也就是如果其作有罪供述即承认检察官的指控,检察官又同意提起简易程序的话,其最多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使其可能被判处的刑罚具有可预测性;相反,如果其不作有罪供述,则适用普通程序,其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在后一种情况下,即使实际上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最多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但却因为适用普通程序,使被告人将受到的处罚具有不可预测性。而综合以上因素考虑,被告人多半会选择作有罪供述,而换取简易程序的适用,在这一点上,与辩诉交易制度有着相似性。
四、需要完善的部分
以上我们阐述了辩诉交易在我国产生的可能性,但是要真正地在刑事诉讼中确立辩诉交易制度,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还有所欠缺,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需要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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