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完善:
1、赋予被告人沉默权。最广泛意义上的沉默权(the right of silence),是指公民自由地保持沉默,有权拒绝向警察或者其它机构提供与他们的本性、初衷、预料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重要性相异的信息。前面我们讲了自白合法性原则对辩诉交易的重要性,而要保证自白合法发生,确立沉默权是非常重要的。从我国现实来看,我国刑事诉讼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刑讯逼供普遍存在、屡禁不止。有些学者指出“刑讯逼供是司法落后的主要标志之一,时至今日我国仍无法消除这一我国历史上的恶劣传统,实在与我们所处的时代格格不入。”可以说,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相反却规定其有如实陈述的义务,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这种不文明现象的最本质的根源。而由刑讯逼供则导致了大量虚伪有罪自白的产生,这与辩诉交易制度的确立很不利,因为这样就可能导致辩诉交易中有罪自白皆是刑讯逼供的结果。我国刑副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这一规定看起来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部分沉默权,但该规定恰恰赋予了侦查人员要求被告人如实供述的权利,因为法律并未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告知他们享有这一权利。即使他们知道这一权利,拒绝回答某些他们认为与案件没有关系的问题用来保护其个人隐私,在这种情况下,某些侦查人员会争辩说他们认为与案件有关,服从的总应该是犯罪嫌疑人一方。因此,法律所规定的“如实陈述”更多地鼓励那些懒惰的、惯于走捷径而非法收集证据的侦查人员,而规定沉默权原则对鼓励侦查人员在逼取口供之外收集其它种类的证据,用以提高证据的质量有很现实的作用,也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自白合法性。
2、确立控、辩、裁三方新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辩诉交易制度要求法官处于消极的、被动的裁判地位,仅对控方提出的指控进行审判,而不能超出控方起诉的范围进行审查和裁判,控方与辩方在诉讼中处于平等的地位。而我国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在诉讼职能上虽然也属于裁判者、控诉者、辩护者,作为控方的检察院与作为辩护方的被告人及其律师地位似乎平等,但从实施职能的实际情况来看,则并非完全如此。这是因为,在我国的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不是超越控、辩,居中裁判,而是过于热心地投身于形同追查的法庭调查之中。查证什么,怎样查证,均由其一手决定,并亲自实施,从而使裁判活动不可避免地带着追诉的成份,因而实际上或多或少地带有控诉职能;公诉人由于审判人员对其控诉职能的行使所给予的强有力的协助,故与审判人员达成一种“默契”,自觉或不自觉地在一定程度上把本应自己独立行使的职能委于审判人员,致使控诉与裁判融为一体,似分非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由于审判人员对法庭调查的控制和控审的结合,辩护的机会和辩护的力量均十分有限,而且即使辩得有理有据,也难以有其实效,从而使辩护成为缺乏力度的“请求”。因此,我们一步明确三方的地位及关系:
(1)审判人员的法律地位及其与控辩双方的相互关系
a审判人员的调查和证明责任。审判人员的调查和证明责任,在性质和范围上都有别于侦查、检察人员和辩方的调查。这种调查的性质是审判人员基于审判权所进行诉讼活动,是基于刑事裁判职能的需要所进行的不带任何诉讼倾向的调查,其目的在于对侦查、检察人员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证据材料进行核实和判断,尤其是不能对没有起诉的人或事实进行主动调查。因而这种调查的性质不是揭露犯罪,否则就是变相地行使控诉职能。而审判人员的证明责任与调查是一样的,其证明责任的性质就是核实和判断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向法庭提出的证据材料,而不是揭露犯罪。
b审判人员的诉讼活动。以上所述审判人员的调查和证明责任的性质和范围,决定了审判人员诉讼活动的主要方面,不应当是主动地进行调查,而应当是冷静地听取控辩双方的证据调查和法庭辩论。总之,法庭调查时审判人员应当以冷静听取为主,以主动调查为辅。因此,我们应当规定起诉书一本主义(即公诉机关在起诉时,只能将起诉书送交法院,而不得进行证据说明,也不得记载足以使法院对被告人产生偏见的任何事项),使审判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在法庭调查及辩论过程中形成,而不是开庭之前就形成。而且审判人员的冷静听取必须是“兼听”,即同时听取控辩双方的证据调查和辩论,而不能偏听某一方面的一面之辞,在我国审判人员重审问、轻听取、重听控、轻听辩的现象,要予以改变。
c审判人员的指挥权。首先我们应当肯定审判人员在庭审中的指挥权,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关键是判断指挥权的性质。我认为,审判人员运用指挥权,是手段而非目的。其行使指挥权的目的是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控诉及辩护的意见,保证法庭审理的顺利进行,而不是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为目的。
(2)控辩双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教材和论著中,主张公诉人与辩护人在法庭审理中居于平等地位,是大家一致的观点,也是辩诉交易制度得以建立的一个条件。然而要真正确立这种平等,还必须在法律上设立有关的诉讼规则来保证这一平等。
a对于证据调查的范围、顺序和方法,控辩双方享有平等的请求权。证据调查的范围、顺序和方法的决定属审判人员,不过审判人员作出这种决定的根据,应当是控辩双方的请求,而且审判人员必须平等的对待双方的请求,而不应偏向于任何一方。
b控辩双方具有同等的问证和辩诉机会。公诉人和辩护人对己方和对方提出的证据,有权进行问证调查,而且这种询问应当按照交叉询问规则进行,使控辩双方在询问的秩序和次数上保持均衡,这样才能使审判人员兼听则明,公正下判。因而,除了控辩双方的问证陷入枝节问题或与案件无关以外,审判人员不应限制乃至剥夺控辩以方尤其中辩方的问证机会。
3、规定新的量刑制度。辩护交易中,控方换取被告人有罪答辩的条件之一,就是承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量刑建议。在实践中,这种承诺应当能够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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