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我看到的是社区工作人员始终将“四自”原则放在处理纠纷的首位,强调的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处事方法。
个案二:社区独创性的“君子协定”
社区所辖范围内的:体育场路55-2-104的房主将原用途为“住宅”房屋进行改造,使之成为商铺以便出租。但因此次改造对原有房屋变动较大,易对邻居居民造成影响,且此房屋用作出租后的经营等行为可能导致邻里纠纷的产生。在该房屋的承租方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时被告之由于该项申请易产生上述问题,因此要有房屋所在机构社区盖章同意。承租方便来到社区要求盖章同意。
对于承租方的该项要求,社区的意见是:社区作为居民自治组织,社区本身在未经(相关)居民的同意授权之下,无权就关系到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各项事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证明亦或是承担不必要的义务,因此不能私自给予盖章同意。
但由于考虑到社区居民和承租方开展经营活动的愿望和要求,社区的做法是:独创性的拟订了一份“承诺书”:由承租方承诺在其房屋使用期间,正确处理相邻住户关系,绝对不影响相邻方的日常生活,对于可能对居民产生的影响要及时说明取得居民谅解并尽力消除;在经营等活动过程中遵守社区相关规定,尊重邻居权益。而周围居民在得知情况之后也要在“承诺书”上签字表明是否同意态度。在相关邻里居民全部同意之后,表明他们集体授权社区,然后再由社区盖章同意。
附:“承诺书”
房屋“君子协定”在我看来它的主要意义是一个居民间纠纷的“防御机制”。它保护居民的知情权的同时也给于他们以一定的决定权,这些权利的赋予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加深社区居民之间的交流(以此为机会的交流和沟通从而达成双方之间有关事宜的谅解)和促进他们的社区“自我管理”意识的形成,这对于社区建设和发展说是很有好处,也是社区发展当中的为之津津乐道优良成长道路。但是随着权利的赋予,必将带来的是义务增加。在各个相关住户签完字对申请者的要求表示同意之后,也表示了对这项经营活动日后所可能给他们带来的危害有所了解, 也就意味着日后不能再在“协定”上注明的免责范围内的损害再无理取闹。但是这种“协定”的产生和运作从法律上说是没有什么特别依据的,签完了字居民还是可以就侵害提出控告,有无赖者仍然是可以肆意耍闹,所以社区将这份协议书说成是:“防君子不防小人”的“君子协定”。
在这几件居民间的纠纷事务的处理过程当中完全突显出社区工作者们对“社区”这个居民自治组织的认识。根据社区胡敏书记的看法:社区是居民自治组织,在社区的工作当中,当居民发生纠纷,应该由居民自己协商解决,即使在居民一时无法解决的时候来寻求社区的帮助,社区的态度也是先让居民自己通过相互沟通、加深了解,从而自主解决问题。社区此时确定的角色是一个旁听者和资源提供者(提供居民协商的场所和召集居民服务)但是如果自己实在解决不了问题时,再由社区出面调解。而经过前期的交流,居民们多少已经有了共识,处理问题起来也更加容易。这就是一再强调的“缓冲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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