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事案件中确定罚款幅度原则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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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以下、5度以上的荒坡地的案件;从事可能或已经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活动的案件等。 从案件的性质上讲,上述主要种类案件实际上为两类性质案件,河道案与水资源案为违反水法律法规限制性条款类案件,水工程案件和水土保持案基本都为违反水法律法规禁止性条款类案件,这就为更好处理水事案件,根据案件性质类型,确定合理罚款额度的使用原则提供了好的方向。 三、水事案件处罚中确定罚款幅度的原则 1、违法成本分析与“过罚相当”原则结合来确定违反限制性条款水事案件的罚款额度。违法成本则是指违法行为人为实现目的而耗费的资源,即违法行为人对违法行为的投入。它包含了直接经济投入的成本、时间精力成本、处罚的成本、社会影响成本。通过相互结合分析,可确定作出合适的水行政处罚使违法者承担的罚款应足以补偿其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损失。只有大幅度地提高水事违法行为成本,可以遏止违法行为发生,或虽然发生了违法行为,也有利于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进行有效的救济。 2、用“行政刑罚”原则处理违反禁止性条款水事案件,保障罚款力度。“行政刑罚”是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人,由法院适用刑法总则的规定,依刑事诉讼程序所施之制裁”。 一方面可以增强制裁力度,达到有效打击违法行为的目的,另一方面又可以通过完备的司法程序保护被处罚者的合法权益。 当然,对水事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非进行罚款罚得越“狠”越能解决问题,水行政处罚措施的威慑作用毕竟有限,受利益驱使铤而走险的单位和个人,任何时候都有,也不可能彻底消失。所以,仅通过制定严厉的水行政罚款手段来彻底消除水事违法行为是不可能的,一味的重罚和滥罚都使水行政处罚力度在无形中降低。违法必究,罚则有度,幅度的确定应力求合理。必须要对有限的执法资源加以合理配置,争取以最少的执法成本实现最大的威慑,把各类水事违法行为尽可能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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