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工作人员兼任公司领导和业务人员,使担保业务易受行政干预。同时,缺乏专业金融管理人员,容易造成公司经营管理的漏洞,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
4.反担保措施落实较难,影响担保业务开展。目前,向农业担保公司要求贷款担保的企业较多,但许多因为反担保措施难以落实而无法实施担保。一般说,一些有资产可抵押,或资产质量较好且其他单位愿意提供担保的企业,可直接向银行、信用社贷款,不需要向担保公司申请担保。向农业担保公司申请贷款担保的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企业有资产、权利可抵押、质押,但不足的;二是企业有资产、权利,但抵(质)押物(权利)手续不全的;三是企业资产质量较好,有其他企业愿意提供担保,但为避免替其他单位提供担保而选择担保公司担保的;四是企业有资产,但质量较差的;五是企业无资产、权利可抵押、质押,也无其他企业愿意提供担保的。前两种情况,担保公司可以实施一些反担保措施,但因为具体办理抵(质)押反担保时存在着登记手续不全等问题,带有一定的风险。第三种情况,担保公司可落实反担保措施,但这种企业不多。第四、五种情况,则很难落实相应的反担保措施。
三、创新农业信用担保机制的思考
1.进一步探索农业信用担保公司的运行机制。可采取“政府牵头,企业参股,银行托管,市场运作”的办法,组建股份制公司,以吸引企业和个人以入股的形式扩大资本金,扩大担保规模;同时延伸和拓展担保范围及对象。可参照东阳市农村信用社的小额农贷“自报公议”、农户联保贷款和创建信用村(镇)等系列方式,担保对象拓展到最基本的广大农户。通过为能体现国家政策意图的农户和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为商业与合作金融信贷资金投入农业和农村创造条件,促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从而以少量的资金动员和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流入农业和农村,打破“贷款难”的瓶颈。
2.运用财政和税收的杠杆作用,健全信用担保的风险补偿机制。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商业银行顾及贷款风险而不愿介入农业领域,农民或农业企业因经济实力不足而担保难、贷款难的实际问题,应充分发挥商业银行信贷中介和融资杠杆作用,积极创新贷款担保业务。财政可通过定期定额注入风险基金,加上农信担保机构按年末担保余额的1%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建立起风险补偿机制;在税负方面,农业信用担保公司应享受公益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3.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探索农信担保与农业保险有机结合的路子。我国农业每年约有5亿亩农作物受灾,占全国农作物播种面积的1/4,成灾面积占受灾面积的比重在40%以上。我省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开办了农业保险,业务范围以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为主,涉及粮食作物保险、果树保险、牲畜保险、水产养殖保险等多个险种。“九五”期间全省农业险累计承担保险金额66.4亿元,保费收入为4932.5万元,赔款支出为5253.9万元,平均赔付率高达106.5%;2001年至2003年,全省农业险承保金额累计142.8亿元,保费976.2万元,赔款额901万元,平均赔付率为92.3%。与其他商业险种相比,农业险低保额、低收费、低保障和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这“三低三高”的特性,令绝大多数商业保险公司望而却步,以致农业险业务处境尴尬。应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建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并积极探索农业的信用担保与农业保险有机结合的路子,信用担保中的农业生产者因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而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可通过农业保险的途径进行赔付,以减少信用担保的风险。
4.制定专法,规范管理。农业信用担保是为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为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种植养殖大户创建社会化中介服务体系而产生的,担保机构主要承担的是政府的政策导向职能,同时还承担分散金融风险、维系和促进社会信用建设的重任,因此,信用担保机构不是普通的民事主体,必须依赖政府的政策支持才能生存。必须建立完备的社会支撑体系,良好的风险控制和运行机制,政府应在财政、税收等政策上给予优惠和支持,需要由国家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可以按照已有的民商法律规则进行调整,但信用担保作为行业,规范信用担保机构与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种养大户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则必须有专门的法律制度进行调整。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担保机构的生存和发展。鉴于目前我省农业信用担保行业管理不明确、政策支撑未到位以及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的情况下,对全行业实施规范化管理,也有助于降低和控制行业及担保机构业务运作中的风险,保证担保行业持续、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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