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规定的最低补偿倍数。农民们根本不敢问,为什么不执行最高的?他们中如有不同看法,如组织农民咨询政策,争取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最大利益,就会受到当地政府部门的不满,甚至以“妨害公务”被拘留。
“在征地中,各级政府如能够把对开发商和业主的三分之一的关怀和照顾用来对待被占地的农民,征地中的矛盾就会减少许多。”有村干部这样说。
“补偿费”,一块烫嘴的肥肉。
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征地补偿费归村集体组织所有,具体的讲,就是归村委会所有。从目前来看,由于补偿费数额较大,一般都达到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人民币。而现在的村级组织大多管理相对薄弱。所以,对这类巨额资金如何管理和支配,一直是各级政府、村级组织和广大村民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
对补偿费的用途,国家要求专款专用,主要是用于为农民建立低保、上项目、农业开发、村集体的公益事业、或划出少量部分补助安置费较低的失地农民等。但由于在操作过程中的不规范,不透明,村干部以权谋私,挥霍浪费,贪污腐败,有的因此犯了错误,或走上犯罪道路。
这部分资金从法律来说属于村集体,可是,县乡两级政府有关部门负有监管责任。为了防止村官腐败,有的乡实行“村财乡管”,把款存在乡里,甚至把村委会的公章也保管在乡里。村里花钱,乡里批准。这样做以后,新的矛盾又出现了,一些村干部认为,我们的钱凭什么你来保管,给我们挪用了怎么办?
现在的问题是,上项目怕亏了,搞农民养老保险,由于上级没有具体的政策,一般村子里被占地的是少数,村干部、村民形不成一致意见,这些大量的资金长期发挥不了效益,也是一个问题,所以,在领导们看来这类资金好像是一块烫嘴的肥肉,难以吞咽。有的村干部建议上级部门对资金的使用能有一些可行的措施,保证其安全、有效益,也有的建议对那些村班子涣散、基础薄弱的村子,这部分钱经过民主议定的形式,发给村民。
货币安置面临法律困境。 在征地过程中根据国家的法律,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的赔偿,归被占地的农民个人所有
,其中,最主要的一项是安置补助费,国家规定是征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4-6倍。我国“土地法”的这一规定,现在正面临越来越多的法律困境。因为“土地法”是1999年最后一次修订执行的。2002年,我国又公布了“土地承包法”,该法规定,农民承包地30年不变。因为这两部法律在对土地处置问题上的不一致,给具体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在征地时,货币安置占大多数,也就是说按照政府批准的倍数,一次性付给被占地户安置费。这种方式遇到的法律困境是,被占地的村民认为,我的承包地按“土地承包法”应当使用30年,也就是我有30年的收益,假如2000年开始二轮承包,到2004年被征地,我还有26年的承包期,政府占地应给我26倍的安置费才公平。现在按“土地法”才给4-6倍,差距太大了。没有被占地的农民认为,村集体的承包地,凭什么个人一次拿走那么多钱?下一轮承包不应该再分给他们地才公平。村干部也感到为难,因为村集体还得到了补偿费,不分给他们地没有道理。
我国的二轮承包一般是从1999—2001年开始的。而我国的大规模征地也恰恰是从2002—2004年,依法征地,非法圈地十分严重,一直到2004年3月,国家宏观调控以后,土地政策收紧,大量占地的趋势才有所缓解。对于征地面临的法律困境,有学者认为,“土地法”的征地安置费的补偿条款应与“承包法”一致起来,安置费的倍数计算和承包期内的年数相对应,一年一倍,比较公平。如正好遇到30年承包到期,征地后的补偿费,安置费按土地法规定的30倍计算,全部归村集体,村集体则按征地后的土地数量,重新对村民进行分配。
征地补偿方式必须改革。
按照党的16大确定的总的指导思想,我国的改革开放将稳步推进,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人地矛盾仍将非常突出,而我们的城市化进程要加快,国家对“三农”问题越来越重视,温总理在十届三次全国人大会议上宣布,2006年将全部免除农业税,这就进一步提高了农民对土地的希望值,也更增加了国家和地方因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仍然对农民征地的难度。多年来,农民因征地和地方政府矛盾越来越严重,在关心农民的利益方面,他们形象的说中央是恩人,省里是亲人,县里是仇人,乡镇是敌人。这话虽然片面,但反映出在征地方面农民和地方政府的严重的对立情绪。
如何在贯彻国家“土地法”“承包法”的前提下,使农民由“怕”征地变为“盼”征地,最主要的措施是拓宽补偿方式的思路,改革主要靠货币安置的渠道。根据征地单位的不同性质、利润水平,政府要引导多种渠道的安置方式,安置就业、土地入股、身份转换、项目扶持、一人一策等。不论采取什么方式,都要让失地农民感到有正常的生活保障,与征地之前比较,各方面都要好一些,这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还有一点是,要研究和改进征地补偿费留给村集体的比例和用途。不少地方领导和农民都建议,在我国目前农村体制不太规范的情况下,应当减少补偿费的比例和数量,相应提高安置费。因为太多的实践说明,留给村集体的补偿费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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