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正处在经济迅速发展和市场机制转轨过程中,各种体制的变革和利益分配格局的调整,无一不影响着现行乡镇财政的运作模式,并直接体现为乡镇财政职能弱化。由于市场分担,乡镇财政所承载的发展经济和服务地方事业发展的职责逐步淡化,事权逐步削弱。由此而引发的乡镇财政生存危机和大量的人员闲置已成为地方政府及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在乡镇财政运作二十多年的实践过程中,在组织财政收入,服务乡镇政府发挥职能及支持乡镇各项事业发展上,依靠自身努力和机制的不断创新而发挥着自已举足轻重和作用。即便是在今天,财政仍然凭借其管理资金的优势和无所不包的监控职能而在当今的乡镇这块舞台上显示其特殊地位,无可争议地成为乡镇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但是,这种优势正随着社会的不断变革而逐步失去其过去的辉煌而形成潜在的危机。是适应?是创新?还是变革?本文试图如何从运作机制上剖析乡镇财政的生存危机及从制度创新上探求乡镇财政新的理财模式,希望引起社会各界及财政本身对现行乡镇财政运作机制的理性思考和建设性的探讨。
从现行的乡镇地位和经济发展状况看,随着市场机制运作的逐步成熟,财政独揽乡镇经济和事业发展所需的财力支持的单一渠道被打破,从而使部分职能让位于市场,这就必然导致新形势下乡镇财政如何定位的问题。笔者认为,现行乡镇财政运作机制的改革应与整个社会体制的改革和变革联系起来,以公共财政理论框架为基础,以农业和农村为服务主体,以职能职责规范化,理财模式公开透明化,资金流程程序化为主的乡镇财政运作机制改革,引导和扩大全体社会公民有序参入乡镇财政服务农村的责任意识和发展意识,优化农村经济发展环境,充分发挥财政支持农村发展和环境改善的资金主渠道作用,应当是当前化解乡镇财政面临危机的根本出路。LOCALHOsT
现行乡镇财政承载的职责
现行的乡镇财政是伴随着乡镇政府的设立而成长起来的,相对于宏观财政管理来说,其分配、调节和监督职能仍然发挥其巨大作用,但对于乡镇财政来说,目前所体现的职能仍然有三种类型:组织收入、资金的供应与流程控制、财政监督,还有就是近年来随着乡镇财政体制的运行与激励机制所倡导的发展财源的职责。
从组织收入角度上说,乡镇财政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成为其各项工作的第一要务,无论是组织粮食入库,还是折征代金的农业税,都为乡镇政权的稳定提供过可靠的资金保障,也正是这一稳定的乡镇财政收入来源,使得乡镇领导成为关注和考核乡镇财政工作的一个重要依据。
对于资金的供应与流程控制,是随着乡镇政权建设的不断完善和预决算制度的不断推进而逐步显现其重要性。大到从政府的正常运转、国家扶贫和发展政策的落实、以及社会稳定,小到社会救助、灾欠减免、工资发放、办公条件的改善、福利设施的投入等等,还有从一个时期到另一个时期的各项中心工作,所有这些,都需要乡镇财政给予及时的资金支持。这一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就成了财政管理工作的核心。
财政监督是中国目前监督机制中的特殊成份,从中国目前的监督体制看:党内有纪律检查,政府有审计部门,人大有检察院,而所有这些监督机制的设置,给财政监督留有的空间越来越小。相反,乡镇财政无形中扮演着这些监督机构的二级单位角色,处于配合和从属地位。
乡镇财政陷入危机 面临生存和出路选择
客观地说,乡镇财政在二十多年的运作过程中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为乡镇财政建设和发展创造过许多辉煌业绩.同时,也培养了一支精干高效的干部队伍.但是危机必然存在,其背后一方面是由于乡镇财政在管理过程中的自身懈怠和养尊处优,把服务职能变成了管理意识,另一方面,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服务对象不明确,缺乏创新和合理定位,也是产生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
危机一:
随着国家对农村政策的一系列调整,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农用耕地,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等等,都为农村经济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空间和宽松环境,从不断壮大的国力和一系列政策调整上看,逐步取消农村税收将成为不争的事实.乡镇财政组织收入的职能将逐步成为历史.
从中国几千年的文化淀积和政体框架上看,依靠土地和农民取得收入维持政权开支从而推动社会进步已形成惯例,而新中国五十多年来基层政权的巩固和农村事业的发展都不难看出,也是这种惯例的延续.客观地讲,多予少取,适当收取农业税,通过与广大农民打交道,是乡镇财政宣传和贯彻国家政策的一个重要渠道,同时也体现了国家与公民个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但不可否认的是,乡镇财政在组织和参入这些农村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上,由于操作的随意性和体制的不规范,以至引发了上世纪末不断上升的因为农民负担过重而发生的大规模群体信访和矛盾激烈的个体信访案件,以至于国家不得不下重手,从源头上消除这一矛盾。当然,无论是从国家政权稳定出发亦或是缩小城乡差别,缩小贫富悬殊,这都是国情所需,也是乡镇财政必须面对的现实。
危机二:
从机构设置上看,乡镇财政所从上到下虽然是单独列序的国家机关,也是乡镇一级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但是在处理乡镇预算收支及资金调度上的权能有限,农税机构和农税征管人员不具备独立的执收执法权,农税征纳环境的营造往往与行政干预分不开,这与依法征税建立法制社会的要求距离越来越大,而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又受国、地税机构跨行政区域设置及地方财力单薄,转移支付力度不断加大等因素影响,成为只能在上级财政部门严格设定的框架内进行数字排序,调控乡镇经济的能力有限.
那么,赋予乡镇财政机构一定的职权是否就能化解这些矛盾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一方面受资金量的制约,弱小的乡镇财力难以与庞大的基层事权相匹配.保工资这一基本要件都必须靠上级转移支付予以弥补,而广大农村急待建设的基础设施所需庞大开支,只能靠争取专款来逐步改善;另一方面,与乡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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