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有些是改革本身无法解决的,还需要不断探索,深化改革,研究新情况、提出新措施。同时,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中还突出表现为农民增收困难。现阶段农民增收困难,是农业的农村内外部环境发生深刻变化的现实反映,也是城乡二元结构长期积累的各种深层次矛盾的集中反映。在党的十六大精神指引下,2003年中央加大了解决“三农”问题的力度,在减负方面要求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巩固和发展税费改革的成果,进一步减轻农民的税费负担,为最终实现城乡税制的统一创造条件。
三、统一城乡税制是减轻农民负担
政策的最终目标
应该看到,目前的税费改革仍然是在旧的城乡利益格局没有根本改变的背景下进行的,抱守现行税制的陈旧“载体”,终将“载”不动、也“载”不好农民负担、发展农业经济、稳定农村社会这一艰巨的历史使命。农村税费改革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应是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和现代税制的要求,逐步取消一切不应该由农民承担的税费,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的统一。
2004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决定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今年农业税税率总体上降低1个百分点,取消农业特产税,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或免征农业税。
现在正在推行的农村税费改革,实质是对传统农业税制进行的改良或修补,存在着很大的“症结”。表现为:
首先是税制不科学。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是按土地的常年总产量计征的,没有考虑当年总收入扣除生产耗费后的实际所得,这个常年产量即包括农民销售的商品粮,也包括农民的口粮和种子粮等。改革后的农业税,即不是对农民从事农业的净所得征收所得税,也不是按商品流转额征收商品税,实际上这种农业税已经退化为定额的土地税,或更象地租。
其次表现为税率并不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税率统一为不高于常年总产量的7%,附加税率统一为不高于正税的20%,合计为不超过常年总产量的8.4%。而大多数地方实际执行的税负都是8.4%。如果把我国按土地的常年总产量征收的农业税换算为商品征税,其实际税率则是16.8%,比工业品高。应当说,在目前的农业税制下,我国农民承担了非常高的税赋,已超出了农民的承受能力。
最后表现为税负不公、城乡不平等。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民负担一部分按地亩收取,一部分按人口收取。改革后,“谁种粮,谁负担”,这样势必出现人多地少负担就轻、人少地多负担就重的状况。城镇个体户的增值税有销售额600元-2000元的起征点,工薪阶层所得税也有月收入为800元的免征额,而农业税并没有起征点和免征额,按全额收取。如果按照城市居民纳税的起征点和免征额的规定,绝大多数农民则无须纳税。
城市偏向的国民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城市二元税制结构是农民负担过重的根源之一。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必须突破现行城乡二元税制结构,统一城乡税制,在税收制度上对农民平等对待。
从目前看,逐步取消专门针对农民征收的农业税收在财政上是可以承受的。就中国成立初期专门征收农业税的原因是当时农业税占国家税收收入的比重很大,而当前我国农业税所占比重已经很低。2002年全国各地征收农业税320亿元和农特税88亿元,合计420亿元,占地方财政收入的4.93%,相当于中央财政收入的4.04%。
城乡统一税制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各国都不单独设立农业税这一专门面向农业的税种。在统一税制下,农民的税负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享有相同的税种制度,只是在税率和减免等方面有所差别。
那么,统一城乡税制,路该怎样走,政策趋向是:
第一,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直到最终取消农业税收。目前,粮食主销区已经基本具备自行取消农业税收的条件,在大多数主销区可以取消农业税收,主要由各个省自主决策。取消农业税收后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原则上应自行消化。粮食主产区和西部贫困地区力争3到5年取消农业税,2004年全部取消农业特产税,所需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解决。我省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1个百分点征收,到2008年全部取消;农业特产税、牧业税不再征收。
第二,把农民的税收负担纳入相应的税收系统。取消对农民单独征收的税种后,可以对农民征收所得税。由于我国大多数农民经营规模小,个人所得税设置了免征额,可以将绝大多数农民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只有规模化经营的有收入所得的农业生产者才承担税负。
第三,制定对农民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农民收入水平低,长期以来农民负担重,农村需要休养生息,不应把从农业中征税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来源,在税收政策上对农民应该有所倾斜。
第四,将农村公共品的供给纳入各级财政负担的范围,完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中央将把农业税收制度改革与建立和完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通过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扶持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消除贫困、环境保护等社会事业,改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让公共财政阳光普照广大农村,让公共财政的雨露滋润亿万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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