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目前有公司加农户的经营模式,有公司加专业合作组织加农户的经营模式,还有专业合作组织加公司加农户的经营模式。公司加农户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种初级经营模式。公司为满足农产品加工、销售原料,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组织农户生产建立的农产品生产基地。这种产业经营模式,在推动农业专业化生产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虽然公司在农户生产经营活动中,也通过多种服务措施促进生产的发展,但公司与农户是必竟是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企业经营的目的是实现利润最大化,公司利益取向就是根据产品市场价格,在保证公司利润的基础上,决定农产品的收购价格,一旦发生市场风险时,公司往往又以牺牲农户利益为代价保全自己利益。由于公司与农户无法建立起共同的利益机制,因此在农产品交易活动中多数是富了公司。公司加专业合作组织加农户的经营模式,是农业产业化经营从初级向高级转化的组织形式。它是在公司与农户之间,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个层次,把龙头企业市场优势和专业合作组织优势结合起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这个合作组织是与农民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利益共同体,它可以代表农民与龙头企业签订协议,使农户不仅可以通过出售农产品获得收入,还可以分享到加工销售环节所增加的平均利润。但在这种组织形式中,种养环节的资本与加工销售环节的资本分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可以说农民虽然争取到了同等的地位,但仍未获得农产品加工增殖环节的利益。因此,只有农业产业化发展到高级阶段,即专业合作组织加公司加农户的组织形式。专业合作组织与公司是同一个利益主体,形成以合作社资本为主的农业资本,实现农工商一体化经营,才能使农民获得充分的市场交易利益,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民的被动地位和改变农业的弱质产业地位。农民通过合作组织,创造新的组织功能来解决一家一户解决不了的问题,维护一家一户维护不了的利益。合作组织将农民一家一户分散的资金、劳动、土地和市场组织起来,改变了农民分散的弱势地位,使农民的社会主体地位大大提高。不难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农民实现共同发展和富裕的唯一道路选择,不仅是家庭承包制度的完善和补充,还将成为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农民的利益关系来看,专业合作组织是一种公益性的组织,各级财政投入应当把扶持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作为重点,这一点也符合国际惯例。wto的“绿箱”政策就是以政府服务、粮食安全、农业环保为主要内容,实施这些政策必须依靠政府与农户之间的中介组织作为载体来进行,而从国际上来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最主要的载体之一,在市场经营活动中,政府应通过政策引导、技术指导等办法,帮助农民组建自己的中介服务组织,使其成为农民与市场连接的桥梁,成为适应入世挑战和实施“绿箱”政策的载体。
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一种独特的经济组织形式 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主要有农民专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两种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协会是以农户专业生产为纽带,通过专业生产技术培训、优良品种引进、市场信息传播等方式,把专业生产组织起来的一种组织形式。农户以交纳会费的形式参与组织,专业协会围绕农户专业生产,将生产技术、优良品种、市场信息等资源与农户劳力、土地、资金等资源有机结合,在合作组织内部不以营利为目的,对外通过产品营销等活动,要为产品经营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这一点是与社会团体有着根本不同的区别。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有两种组织形式,一种是单纯的生产合作形式,另一种是股份合作形式。前一种是比较传统的合作组织形式,也是“二战”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形式;而后一种是将现代股份制引入到了合作制,成为一种新型的股份合作组织形式,这也是“二战”后世界各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趋势。专业合作社与专业协会不同,它是一种利益紧密型的合作组织,合作社除了开展技术培训、引进优良品种、供应生产资料外,直接从事产品交易活动,农户按照章程交纳一定数量股金参与合作社经营活动,合作社通过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销售活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后,一方面按产品交易量将部份利润返还给社员,另一方面将剩余利润留足公积公益金后,按股进行分红,有两次向社员返利过程。浏阳市友华养殖专业合作社就是典型的股份合作组织。从目前两种专业合作组织形式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一种独特的经济组织形式,其内部制度与现代公司企业相比有着本质的区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主要功能是为成员提供产品交易上的必要服务,与成员的交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但与其它经济主体的交易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而且必须追求营利最大化。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这种独特的经济组织形式,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因此专业合作组织在登记时遇到了二难问题,作为社团组织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又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企业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合作组织本身不营利还要交纳各种税费,但合作组织又需要以法人身份对外开展经济交往活动,为成员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这也是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与发展中,急需要解决的法律关系问题。
五、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的重要原则 民办、民管、民受益是合作制的基本原则,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的一条最重要的原则,它关系到组织机制的合理发挥,关系到合作组织经营成败问题。
所谓民办,就是要坚持从农民的意愿出发,尊重农民的选择,充分发动群众,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市场需要组织起来。凡是能够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合作社义务的农民,都可以成为合作社的社员,得到合作社提供的服务。但这一组织原则,又是通过建立组织章程来实现的。组织章程应当包括建立合作组织的基本宗旨,社员的权利与义务,管理机构产生,生产经营制度,财务管理及分配办法等方面内容。合作组织的章程是合作组织成员的行动准则,任何个人未经代表大会表决不得进行调整。行政管理机构也不得干预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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