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注意到,真正的农产品行业协会执掌部分公共权力,其内部治理就兼有经济和*因素。理论上说,经济问题应由市场方式解决,*问题应用民主方式解决。然而在缺乏民主*经验的情况下,在企业家尚未理解、甚至没有听说过宽容、妥协、平等、对话、尊重别人*权利等现代*理念的情况下,由一群惯长于在自己企业发号施令、唯我独尊的企业家来共同操纵一台民主机器,人们乐观不起来。企业家不是天生的民主机器的使用者,他们也需要学习和实践。经济体制改革20多年,企业领导者的权力始终在增加,这当然是必要的。但是,拥有不同的经济权利(货币选票)与拥有平等的*权利无疑分属于不同的逻辑。农产品行业协会在缺少民主*经验的人群手中运行,暴露出来的许多问题往往使人不容易区别,究竟是政府放权不充分,还是我国企业家民主*素质不足这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能够支持这个判断的根据之一是,在一些原本有农产品行业协会组织构架而政府长期不过问、也不想过问的情况下,农产品行业协会本应有很好的发展空间,结果协会瘫痪了或者成为高级帮会,该结局肯定与政府是否放权不相干。一言以敝之,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除了要有市场经济环境和政府转移公权,还需要公民的自组织能力和民主*素养。强大的农产品行业协会群是有限政府的社会结构的条件之一,否则政府还要承担无限责任并拥有无限权力。那么在现阶段应如何来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功能呢?
1、更新观念、提高认识
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农产品行业协会自身,都要认真学习党中央关于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系列重要文件,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领会农产品行业协会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动国企改革和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以及在中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下发挥的重要作用,认识到加快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纠正对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各种偏见和错误认识,解决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中的复杂和特殊问题,营造有利于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社会环境。
2、明确农产品行业协会在现阶段的职能定位
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职能应该是行业自律、协调和服务。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国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了农产品行业协会的17项职能,就是上述职能的具体体现。农产品行业协会是中介组织,是企业会员组成的自治团体,政府主管部门不宜直接管理各种农产品行业协会,否则农产品行业协会就成为政府的翻牌机构了。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必须加强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价格协调和会员服务。通过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价格协调,减少和避免国内市场上行业间的不正当竞争,减少国际贸易中的磨擦,以避免他国的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
3、增强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扩大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覆盖面
要真正维护行业的利益,必须增强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代表性。现有的农产品行业协会覆盖面小,许多企业没有参加进来。要发展跨地区、全国性的,包含同行业中大中小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农产品行业协会。根据wto《反倾销协定》第5条的规定,反倾销调查可通过进口国国内产业或国内产业代表向有关当局提出书面申请后发起;书面申请应包括一份列出同类产品的所有已知国内生产者的清单(或同类产品的国内生产者协会),以确认其代表提出申请的产业。但主管机关还需要根据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者对申请的支持程度来决定是否发起反倾销调查,进行50%和25%测试。这说明,如果农产品行业协会作为进口国国内产业的代表,在国内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它必须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4、调整经费结构,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农产品行业协会是实施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对农产品行业协会的经费资助理应成为公共财政开支的重要科目。因此,在建立新的公共财政体系时,应把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资助纳入财政预算,建立财政资助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新机制。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或者制定一些相关的政策,扶持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壮大。另外,也可以设立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基金的形式,每年给农产品行业协会一定的资助。同时,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中赋予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各项职能,使农产品行业协会切实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同时还要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探索,在转变政府职能上有所突破。农产品行业协会要主动在新的行政管理体系中找到新位置,发挥新作用。
5、探索维护行业利益的新方法和新途径
首先要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尤其是在对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发放生产和经营许可证、评定名优产品、实施质量监督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树立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权威性;其次是要建立快速服务机制。充分利用高新科技,加快农产品行业协会现代会建设是提高服务效率的根本之策;再次,面对wto之后给我国带来的新问题,农产品行业协会也要采取新方法和新途径。我国现在不仅是反倾销诉讼的“重灾区”,在国际贸易中还经常遭遇其他形式的贸易壁垒。农产品行业协会应该充分发挥其会员多、覆盖广、熟悉行业情况、掌握专业技术的优势,积极主动地研究行业的非关税壁垒,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探索维护行业利益的新方法和新途径,在更大范围内保护行业的利益。比如,国家已经提出,要抓紧建立行业的预警机制,包括国内产品遭受国外产品进口冲击可能受到损害的监测,我国产品出口可能招致进口国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保障措施的监测,尤其是对行业的重点产品以及重点国家、重点地区市场变化的监测、整理和分析,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实现行业保护工作的前置化,有效保护行业和企业的安全。还可以建立反倾销应诉基金制度。为了保证国内企业积极应诉国外反倾销诉讼,农产品行业协会或进出口商会可以考虑建立应诉基金,入会企业依出口额多少按比例上缴年度应诉基金,一旦同类出口产品遇到国外反倾销指控时,由应诉基金支付相关应诉费用,包括律师费和企业联合应诉的组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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