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总农户数的10%左右。除了还有38%的农户处于龙头企业的带动之下外,还有52%的农户处于分散经营、各找市场的状态,他们还未能从农业产业化经营中获得任何利益。
必须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挥其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作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注意总结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践经验,充分发挥其组织农民的作用,使农民真正变成市场竞争主体。四川省“支部加协会”的工作模式[4],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有益探索,也是一种有效的专业合作经济的组织形式。“支部加协会”是在党的领导下,以农户为基础,以产业为依托,以专业协会为载体,以富民为目的,通过支部抓协会、协会带农户,让干部经常受教育、使农民长期得实惠的一种新的工作模式。目前,四川省乡村两级共建立各类专业协会26877个,覆盖了全省49%的行政村;协会会员达到125万人,带动了289万多农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21.5%。“支部加协会”的工作模式和组织形式,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比较好地解决了支部、协会与农民三者之间的关系,符合当前广大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顺应了农民群众致富奔小康的强烈愿望。这一做法,不仅适用于中西部地区,也适用于东部地区,具有较为普遍的推广价值。
4.农企关系问题
4.1 农企关系“两张皮”现象及其症结
发展农业产业化,毫无疑问地,就是要使农业成为整个市场经济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最终是为了增加农民的收入,改变农村的落后面貌,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显然,在龙头企业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产业化组织形式中,龙头企业肩负着双重的责任:既要保证企业自身利益的实现,又要能够带动农户,并让利于农。河南金粒麦业公司每收购1公斤小麦,向农户返还3分钱的做法,为龙头企业“让利于农”开了先河。
但是,大多数的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还没有理顺,利益纠纷时有发生。一方面,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关系多是简单的买断关系,企业与农户签订稳定的购销合同的只是少数,与农户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的就更少。在这种关系下,企业很难做到“让利于农”,农户也就很难分享到农产品加工增值的好处和流通环节的商业利润。因而在某种产品市场需求旺盛,价格看涨的情况下,农民不愿把产品卖给加工销售企业,而打算直接上市销售;而当某种产品销售不畅,价格下跌时,加工销售企业又不愿按协定价格从农民手中收购农产品。这种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利益关系“两张皮”的现象,既损害了农户利益,也影响了企业利益,制约了农业产业化的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在一些企业与农户结成紧密利益共同体(主要是通过合同方式)的产业化组织中,双方的利益关系也没有完全理顺,这大多数表现为合同本身不规范,当事人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并不明确。一旦出现利益纠纷、诉诸法律时,或者因为这种契约不合法而招致农民利益受损,或者由于涉案金额过小、类似案件过多而无暇顾及。农民利益得不到切实保护,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就会受到很大影响。
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利益关系“两张皮”现象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农业产业化系统内外之间矛盾,即系统外市场机制与系统内“非市场安排”之间的矛盾。在系统外,龙头企业和农户都是各自独立的利益主体,都要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在系统内,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又存在一种“非市场安排”:即要求龙头企业向农户返还利润、对农户实行低偿或无偿服务、按内部合同保护价格收购农户签约产品等。在当前龙头企业获利并不丰厚的情况下,这一点是很难做到的。况且,这种“非市场安排”本身与市场机制是有矛盾的。
4.2 完善投入机制,并多途径形成合理的农企利益关系
4.2.1 完善投入机制。要解决农企关系“两张皮”问题,最根本的解决办法是完善投入机制,即通过一种外在力量的注入,使系统内外的利益关系的失衡转变为平衡。这种外在的力量,就是政府的财政投入,即通过政府向龙头企业发放补贴,使龙头企业向农户支付的“利润返还”得到弥补,保证龙头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失。同时,农户的利益也得到了保证。这是一种“双赢”之举。
这就需要国家调整财政分配格局,增加支农资金比重。这种调整不仅应该,而且迫切。长期以来,我国靠剥夺农民、牺牲农业发展起来了城市工业,建立了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现在该是“反哺”农业的时候了。而且,如果城乡差距进一步扩大,不仅农村经济难以发展,城市经济也将失去发展的基础和支持条件。
4.2.2 多途径形成合理的农企利益关系
应通过多种途径,引导龙头企业同农民形成合理的利益关系。一是要通过建立生产基地,培育和发展龙头企业,使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二是要采取一些鼓励性政策,如政府补贴,引导龙头企业“让利于农”,使农户真正分享到农产品加工增值的好处和流通环节的商业利润。三是要通过健全法律法规,使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针对目前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合同契约关系不规范、不完善的状况,也要采取多方面的措施。首先,要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农户和龙头企业的法制意识。其次,引导农户和龙头企业签订规范的合同契约。合同契约应明确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农户有责任按照龙头企业的要求,保质保量向龙头企业提供农产品,保证龙头企业有稳定的货源;而龙头企业则要向农户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按规定价格收购农产品,并根据双方协商返还部分农产品加工的附加值和流通中的利润。第三,大力发展农村公证等社会服务事业,监督和保证合同契约关系的规范化。第四,各地区应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低经济纠纷案件的法律调解数额,保证小额交易中的经济纠纷案件能够得到合理有效的处理。第五,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办事效率,保证有关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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