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给外地老板,搞海水养殖,引起农民不满,导致联名上访,并由此带来许多不良后果。
3.维护农民利益和发展效益农业的冲突时有发生。通过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提高土地生产率,发展效益农业,这是我国农业的发展方向。然而按人口均分土地容易形成“插花田”、“箱子田”的格局,难以形成规模经营。要实现土地的集中连片,有赖于承包
土地的农户的一致同意,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出现绝大部分农户同意,极少部分农户不同意的情况。维护少数农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与推进效益农业之间会发生冲突。如何解决这对矛盾,至今还没有很好的办法。在浙江,解决这个问题目前还局限于依赖乡村干部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
4.土地流转的中介服务组织匮乏,流转机制不完善。虽然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仍有不少地方服务于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相当匮乏,缺少一个从下而上、网络状、多功能的中介服务体系。由于土地流转的中介服务组织匮乏,土地供求双方的信
息流动受阻,信息辐射面狭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流转的速度、规模和效益。缺乏中介服务,提高了土地流转的交易费用,造成“有买找不到卖、有卖找不到买”的局面,并限制了土地流转的区域范围。
从流转机制来看,农户间私下自由流转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是因为私下自由流转比较灵活方便,完全出于农民自愿,思想阻力小,对外部条件要求低,具有普适性。然而,这种形式也存在相应的问题,即由于土地转让关系不稳定、期限短、缺乏制度保障,土地经营者在土地上的投资积极性不高,不利于土地的有效利用。据调查反映,占 85. 2%的耕地包进户实际承包期限与期望转包期限不一致,其中 56. 5%的包进户实际承包期比期望转包期短。有的地方土地转包仅以口头方式达成协议,没有书面合同;有的即便签订合同也存在着手续不规范、条款不完备、缺乏法律保障、隐患较多的问题,一旦发生纠纷就很难操作。
(三)如何发挥村级组织在农地流转中的作用
1.农地自发流转存在的不足及其原因。通过农户自发流转来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和农业结构调整,往往交易成本比较大,所需时间比较长。这是因为:
(1)由农户自己寻找转包对象,往往面临较大的搜寻成本。一般而言,农民想转包土地,总是在亲戚、朋友、邻居中寻找交易对象。农民一旦越过他平时的生活圈去寻找交易对象,其搜寻成本将明显上升。在交易量较小的情况下,农户缺乏在更大范围寻找交易对象的激励。土地在亲戚、朋友、邻居范围内私下流转虽能解决抛荒问题,但无法实现土地更有效的利用。如果不能在更大范围内寻找土地边际产出率高的交易对象,就难以实现土地的专业化规模经营。 (2)由农户私下完成交易,往往会面临较大的谈判成本。有实力、愿投资农业的工商业主的介入,有利于发展高效农业。然而,要想取得较好的投资回报,一般都需要一定的经营规模(许多都要求在100亩以上)。要想达到该规模,如果由工商业主们挨家挨户与农户进行土地流转的谈判,对于工商业主来说,谈判成本太高,他们不愿承担。如果由农户们私下自发组织起来,把土地集中连片,统一与工商业主进行谈判,需要一种“集体行动”,而‘集体行动的逻辑”告诉我们,每一农户都存在“搭便车”动机,不愿承担谈判成本(组织成本)。此外,把土地集中连片进行专业化规模经营,经常需要进行相应的土地整治。大规模的土地整治同样也是一种“集体行动”,要想通过农户自发组织进行,是极其困难的。
(3)由农户自发实现流转,往往面临较大的履约成本。即便至 定数量的农户能够克服“集体行动”的困难,实现了土地集中连片,并找到了愿意以较高价格承租的交易对象,也会面临较大的履约成本。这是因为一旦其中的某一农户由于种种原因(如丧失非农就业
机会、人口数量变动等),使原先约定的租金低于自己耕种的收益,即在该农户看来,原先转让出去是合算的,现在变得不合算了,那么该农户就有收回土地的动机,并转化为种种努力,如给承租人制造各种麻烦,要求提高租金等。在重新谈判过程中,农户占据着地缘
优势。较大的履约成本制约了农地流转的规模,削弱了承租人的投资积极性。
较大的谈判成本和履约成本还来自于《土地管理法》的制约。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第15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从实地调查看,各地都未严格执行该项规定,一些地方只是要求农户把土地转包给外村人时需村集体同意或备案。没有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就把土地流转给外村人或工商业主,虽然可以节省谈判成本,但会加大履约成本,一旦某农户想毁约,就可能拿起《土地管理法》这一法律武器。
2.村级组织在农地流转中可以发挥作用的几个方面。由于农户自发流转农地存在着上述种种缺陷,借助并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力量,以较小的交易成本进行农地流转,实现土地集中连片、专业化规模经营,就变得十分重要。我们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全可以在以下几方面发挥其积极作用:
(1)土地整理。通过土地整理,能够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能够彻底改变田、地、塘相互“插花”的现象,有利于土地互换,为土地集中连片产业化规模经营创造条件;能够更广泛地吸引工商业主投资效益农业,实
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土地整理,必须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力量,包括从上级政府部门争取土地整治基金,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理,组织实施具体的土地整理工作,在整理完成后对土地进行统一分配和调整。
(2)组织协调。村集体通过对那些有条件、也愿意流转土地的农户进行组织协调,从而实现土地集中连片,建立土地流转机制,有利于改变部分农民“亦工亦农、亦商亦农”的兼业状态,解除土地对这些农民的束缚,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向城镇集聚,推动城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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