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公*品供给与农民负担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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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二,重新建构农村税费体系。安徽税费改革方案的思路是将“三提五统”部分消减,部分改为农业税,确实减少了农民的总负担。但这种减少是有限的,其中对农业税费并没有本质改观,并且在数量上还有加大农业税的趋势。农村税费对农业生产中资源配置的扭曲也基本没有改观。作为农民负担也不可能有根本的减轻。农村税费改革需要的是农村税费体系的革新。农村税费改革,其根本问题应是农村适宜征收什么样的税,怎样征收等多方面因素。西方财政理论认为,地方最适合的税种首先是受益税或使用费,其次是对不流动的要素征税。农村最适合的征税对象应是土地本身以及一些不具有流动性的财产。西方典型的地方税种是财产税,他们对财产税的研究值得我们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借鉴。如何设计对效率影响最小的并具有公平性的农村税费体系是一个税费改革的重要课题。单单费改税是远不能解决这个问题的。农业和非农业的税收负担均等化应是改革的方向。这一点可以通过要素的流通和产品相对价格变动来实现。因此,打破城乡分割和放松农产品价格管制有利于这个问题的解决。但就现实而言,农村人口的数量使通过要素流动,达到税负均等化的设想在短期中作用有限,重新设计农业税制和农村税费十分必要。同时,现行的农村“三提五统”收费是不符合费的基本要求的。“三提五统”并没有实际的公共服务与之相对应,更象所得税。对此,可以直接改为所得税,按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体系征收。这会使社会个人税费负担一致,城乡、各行业间从业人员横向公平。农村地方经济的薄弱使在设计税费改革方案时,更应从经济效率的角度出发。 其三,建立和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当前地方基层政府税源的薄弱致使地方政府财政紧张与农民负担过重同时并存。减轻农民负担和减少政府收入之间的矛盾需要多方面的协调。建立和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对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的推广,意义最大。要求转移支付的最重要的理由是外部性的存在。地方政府提供的某些公*品具有很大的正外部性,如果没有相应的补偿,这些产品的供给就会陷入不足的境地,比如我国乡镇级政府承担的基础教育投入。由上级或邻近地区、政府对其进行适当的补助(上级的补助更具有可行性),平衡这类公*品成本的分摊,调整当地居民税费支付和受益享用间的偏差。转移支付还可以调节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实现地区间的均等化。我国农村税费改革面临的财政缺口,客观上需要通过建立和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来解决。但我国一些地区县级的财政也很不宽裕,转移支付的能力有限。这需要整个财政体制的调整,建立从上到下的转移支付。在支付方式上,专项拨款值得一试,如教育专项。 四、简短结语 我国农村公*品供给在现行的家庭承担制的制度环境下,使农户成为直接的资金供给者,这使得农民负担由隐性转为显性。所谓的“农民负担”问题,其实质可能是原有农村公*品供给不再适应新的制度环境的一种表现,只要公*品的筹资方式不规范,公*品的供给者(基层政府)就可能有扩大筹资规模的动机,并且对需求方的需求考虑不足,使得农民负担加重。这促使政府必须对农村公*品的制度进行相应的变革,必须争取取消公*品的制度外筹资方式,将之纳人制度范畴内而趋于规范化,在村级公*品的决策规则上,则必须强调决策的自下而上性,以使公*品的供求相衔接。事实上,这也就是正在进行的农村税费体制改革和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要点。同时,农村公*品供给制度的变迁现象,还体现在农村公*品的民间供给和公*品的私人化等诱致性变迁上,这是农村财产权私人化和农村经济市场化的一个必然结果。 因此,农村社区公*品供给制度的创新,税费制度改革是一个重要方面,但不是问题的全部。如果政府能创造条件诱导农村公*品供给制度创新,将能充分利用民间资本,拓宽公*品筹资渠道,形成农村公*品的供给主体多元化格局,从而减轻政府财政的公*品供给压力,也有利于真正减轻农村负担,同时也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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