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长从年均吸纳400万人下降到近乎零,相对固定资产的就业弹性比20世纪80年代下降3倍左右。由此可见,农村人口城镇化规律是不可阻碍的,限制城镇化,是积累矛盾,加剧矛盾,而不是解决矛盾。国内外实践经验表明,农村富余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是现代化进程中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两个方面。也就是十六大报告所指出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来,我国农村富余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取得史无前例的进展,但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的进程仍然十分缓慢,这两者之间表现出很不对称、很不协调。其所导致的后果,集中表现在近几年来前者的速度大幅度回落,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农村经济增长速度和农民收入增长幅度明显回落。
二、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加快城镇化进程
针对我国农业发展新阶段所表现出来新矛盾、新问题,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突破传统的就农业论农业、就农村论农村、就农民论农民的局限,探讨持续增加农民收入的新思路、新途径。也就是说,不仅要在农业、农民、农村内部做文章,而且要把注意力更多地转到农业、农民、农村外部做文章。在目前正在进行的农业结构调整中,相当多的地方注意了农产品品种质量的调整,发展市场需要的名优特产品,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必须指出的是,当前我国农民收入增幅减缓问题,不仅仅是农业内部结构问题,还有农业外部结构问题,即城乡结构问题。问题的实质在于,传统的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不打破,60%多的人为30%多的人提供商品性农产品的局面不从根本上改变,农产品市场容量就很难扩大,农业规模经营就寸步难行,农业发展空间就会受到很大的限制,农民收入就不可能持续增加。根据我国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其改革与发展不能仅仅局限在农村内部进行,而必须站在城乡一体化立场上,将农村内部结构的调整与推进城市化有机地结合起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
从理论上说,城镇化与城市化的提法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而“城镇化”的提法,似乎更符合我国的实际。我国农村需要向外转移的人口数之多,仅仅依靠大中城市是不够的,这就必须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即大中城市和小城镇共同承担吸纳农业人口的责任,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甚至可以这样说,在城乡二元经济社会制度下,我国大中城市的发展从一开始就同农村问题的解决无关。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提出发展小城镇战略时、又总是同解决农村问题联系在一起,作为全面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途径。分布于广大农村之中的小城镇居于城之尾、乡之首,既具有农村所固有的优势,又能发挥城市的一定功能,可以作为联系大中小城市和农村的纽带,以其逐步增强的经济辐射力和带动力,沟通城乡市场,繁荣城乡经济,缩小城乡差别。我们之所以强调发展小城镇,并把它作为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的重要方面,是因为我国的城市化不是以农村的衰落为代价,而是以农村的繁荣为前提。这就涉及到我们通常所说的农村城市化的内涵问题。即完整意义上的农村城市化,不能仅仅理解为是乡村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的过程,同时还应理解为农村产业结构、就业结构、消费方式的转变。也就是说,在农村除经营农业外,还要发展二、三产业,使从事二、三产业的劳动力占绝对多数,使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接近或达到城市的水平。
我国城市化滞后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即20世纪50年代,为了实施重工业优先发展的赶超型经济发展战略,政府在农村实行人民公社体制和统购统销制度,通过垄断性的低价农产品购销政策,将大量农业剩余从农业部门转向非农业部门,从农村转向城市。在城市实行食品配给制度来维待城市职工的低工资,以便为优先发展重工业提供资本原始积累。在城市与乡村之间采取完备的户口登记和管理制度,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以强制农民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为发展重工业提供资本原始积累,并解决重工业资本密集缺乏吸纳劳动就业能力的弱点。1958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标志我国城乡劳动就业被人为地制度性分割为城市和农村两部分。在城市,政府通过统包统配用工制度来计划安排城市劳动力就业,城市职工享有就业、住房、医疗、教育、养老等一系列国家提供的社会福利。在农村,农民由生产队或生产大队来统一组织进行农业生产,并按自己挣得的工分来领取农产品和获得货币收入。据统计,目前造成农民与其他阶层的公民身份差异的各种限制性规定达47种,其中任何一种都可以成为阻碍农民平等地展开竞争的门槛。这其中不仅包括中央三令五申要求取消的不合理经济负担,也包括各种*、社会及文化传统方面种种有形或无形因素的束缚。
鉴于农村剩余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中央政府因此采取一系列积极措施,逐步放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限制,并提出“打破城乡分割体制”的就业原则,但是在具体解决城乡就业矛盾问题上,地方政府基本上采取城乡分开、分而治理的办法。这种对策在短期间内对缓解农民工大规模进城对城市的就业压力有一定作用,但却无助于城乡矛盾问题的根本解决。实质上,城乡就业问题的严峻性与城乡经济失衡有很大的关系。城市失业问题的加剧,是由于城市生产能力过剩,产品缺少市场销路。而大量剩余农业劳动力滞留在农村,造成农业劳动生产率低下,抑制了农民收入和农村消费的增长,进而无法为城市工业品提供所必需的市场。可见,城乡失业问题之所以难以解决,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城乡经济缺乏良性互动。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量积累与农村消费市场拓展缓慢,导致城市工业品销售滞缓,城市生产能力过剩加剧和失业增加,反过来又会进一步排挤农村劳动力进城打工,使城乡经济的失衡陷入恶性循环之中。
如果说20世纪末之前,我国农村剩余农业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还会遭受这样或那样的政策性、制度性障碍;那么,当历史跨入21世纪,伴随着市场取向改革的深化,以及我国正式加入wto,以往不同程度上存在着的就业市场分割和对进城农民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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