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做。所以,基层干部有调整土地的动力,目的是为了均衡负担。这样,大调整的概率大大增加。另一方面,由于农民均倾向于不要土地,或者说,主要是那些土地较少而人口相对较多的农户不想增加土地,而人地关系相对比较均衡的农民则愿意维持现状,因而,部分农民想通过“多退少补”(实际上是以“退”为主)的原则进行小调整的意愿无法实现。所以,越是负担重的地方,越会增加大调整的发生率。而小调整只在个别农户之间进行,因此,可以合乎逻辑地理解为农民负担并不是小调整的显著影响因素。本文的计量结果与笔者的实地观察是一致的。
调地幅度的模型中也显示农民负担这个变量对相对调地幅度没有显著的影响。
土地的细碎化程度(地块数)的影响:地块数越多,小调整的频次就越小,而对大调整的频次没有显著影响。这说明,土地细碎化程度越高,土地调整的难度大大增加,也即交易费用将明显加大,农民对小调整的制度偏好会减弱。如果土地相对整齐,调地就比较容易,小调整的频次就会变高。例如,山东的土地整齐划一,土地调整就比较频繁,而且主要形式也是小调整。笔者在山东的实地研究也显示了同样的结论。龚和周(1999)通过个案分析发现,当土地资源特征和技术进步等因素大大降低了土地调整的交易费用之后,并没有很强的理由妨碍农民频繁进行土地的小调整。有理由相信,本文的研究是对龚和周(1999)的一个很好的补充,而且由于本文采用了抽样资料和计量模型的检验,使结论更加可靠和令人信服。大调整主要是由政策等其它因素造成的。对于基层政府或村社组织来说,如果一旦决定要调整土地,地块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将被忽略。如果大调整的受益农户较多,即便在同样的交易费用下,大调整仍然更可能发生,但并不是一个明确的关系(因此,模型中的系数是正的,但没有统计上的显著性)。从调地幅度模型来看,地块数变量使得小调整的比例明显降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土地细碎化程度越高,人们更倾向于不进行小调整。这就意味着调地的幅度可能会加大。土地的细碎化和调地幅度的正向关系恰恰说明了交易费用对土地调整的抑制作用。这个关系表明,地块数多、细碎化程度严重的地方,小调整的比例减小,而大调整的比重增高;相反,如果地块数少,细碎化程度不严重的地区,小调整的比重增高。我们知道,在交易费用高昂、小调整调不动的地方,才实行主要是由政策推动的大调整,所以,大调整的比重才会比较高。
另外,值得说明的是,村干部假设(假设5)没有得到验证。这可能是由于本文的测量变量不够理想所致。所以,有关干部利益说还有待今后进一步研究。
四、结论 第一,农村非农经济的发展对土地再分配制度有显著的影响。本文研究发现,非农经济的发展对大调整和小调整呈现相反的效应。一方面,非农产业的发展对大调整这种于农民地权稳定性损害极大的制度有明显抑制作用;另一方面,对小调整的发生频次却有正的影响。这一结论与以往的研究是一致的。同时,笔者还进一步发现了大调整与小调整事实上带有互补的性质。从一定意义上来说,非农经济的发展所造成的人地比例的失调诱致了小调整的发生,而交易费用极大的大调整却得到了抑制。这一发现有重要的理论价值,有助于澄清以往研究中对不同的土地调整制度未加区分,从而只是笼统地强调“调地”制度的负面影响的现象。事实上,小调整与大调整截然不同。小调整具有明显的“内生性”,不但对地方的经济发展非常敏感,而且也反过来调节着农民的行为。
第二,过去的研究认为,人口变化导致土地的不断调整和土地的细碎化,本文的研究显示,大调整与人口变化的关系不明确,而只有小调整非常明显地受到人口变化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土地调整的负面影响更多地是集中于地方政府推动的、损害农民使用权稳定预期的大调整制度。
第三,本文还首次对农民负担与土地调整的影响关系进行了实证检验。一个有意义的发现是:农民负担会加大土地大调整发生的频率。这一发现的重要政策意义在于,由于调地对农民投入积极性等方面的影响,我们要避免土地调整的负面作用。而要降低调地的可能性,有效途径之一就是要尽可能地减轻农民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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