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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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违法干预农村土地承包、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和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四种行为:一是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二是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三是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四是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这里规定的损害赔偿等责任,应当是《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行政赔偿责任。所谓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并造成损害的,由加害的行政机关给予受害人赔偿的法律制度。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国家给予受害人的赔偿,仅限于已发生的直接财产损失。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还要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 << 上一页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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