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使用农业投入品、指定产品销售渠道、截留产品销售收等。
(2)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3)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4)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5)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6)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7)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8)其他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这是一个兜底条款,表明除上述七项经常发生的典型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外,发包方的任何侵害承包经营权的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发包方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责任
(1)停止侵害。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害的承包方有权请求发包方停止或者请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责令发包方,停止正在实施的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2)返还原物。它是指实施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非法占有承包方的承包土地或者其他财产,承包方有权请求发包方或者请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责令发包方,将非法占有的承包方的承包土地或者其他财产返还承包方。
(3)恢复原状。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的承包方,有权请示发包方或者请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责令发包方,将受到损坏的财产恢复到原来状态。
(4)排除妨害。它是指发包方非法干涉、阻碍、妨害承包方行使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时,承包方有权请求发包方或者请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责令发包方,排除其对承包方权利行使的障碍。
(5)消除危险。它是指因发包方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对承包方的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或者存在着损害承包方财产的可能,承包方有权请求发包方或者请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责令发包方,采取有效措施,停止具有危险因素的行为或者消除损害可能。
(6)赔偿损失。它是指发包方因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失时,承包方有权请求发包或者请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责令发包方,以其财产赔偿承包方所受的损失。
(三)承包合同中的无效条款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以下次两种条款如果约定在承包合同中是无效的:(1)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的约定无效;(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此外,本条只对承包合同中无效条款的规定,是部分无效的规定,承包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承包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承包方依然可以依据承包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违约责任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这一条就是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
在《合同法》总则部分第七章“违约责任”中,规定了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等五种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还对不可抗力的免责、受害方规定所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即按照《合同法》的上述规定确定并承担违约责任。
(五)强迫承包方进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无效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确认强迫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无效后,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又规定了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根据该条规定,取得被强迫流转的土地的第三人,应当将该土地返还给被强迫流转的承包方,如果取得该土地的第三人有过错的,还应当赔偿被强迫流转的承包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与取得该土地的第三人没有过错,而承包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则应当由强迫进行流转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八条是关于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责任的规定。该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七)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承包土地的法律责任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八)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法律责任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是指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土地承包方应得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不按照法律规定发放给应得的组织和个人,而非法据为已或者挪作其他用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以及道路、农田水利设施改建费、误工费等其他费用。
(九)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法律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是对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规定。“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十)承包方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法律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是对承包方不能合理地利用承包地,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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