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乡(镇)农民集体[1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管以何类性质和何种形式流转,也都不会引起土地所有权主体种类的变化。
3.不改变承包地之农业用途。农业用途,是指承包地用于种植农作物、林木或者从事畜禽养殖、养鱼、特种养殖用途。承包地之农业用途,应按大类区分,如耕作、种植竹木、畜牧、养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第1款第1项规定:“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自愿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该法第34条规定:“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该法第57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这些法律规定,充分体现和尊重承包方自愿流转承包地的权利。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具有一定期限性。即“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即受让方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原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又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即承租方取得的农村承包地租期,一般较短,但最长也不超过20年。总之,不管以何形式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流转的期限都不得超过原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6.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权利内容流转的二元性。从产权角度分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包括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的流转和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保留下的流转两方面[13]。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的流转,主要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等。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保留下的流转,主要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等。
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契约性。不管以何形式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都必须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8.原承包方对农村承包地投入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的合理补偿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3条规定:“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该法第58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流进方享有的权利,不得超过原承包方(即流出方)享有的权利。流进方享有的权利可以与流出方享有的权利相同,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受让方从转让方中取得完整的、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进方享有的权利可以少于流出方享有的权利,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承租方取得的是从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部分权能,即享有债权性质的农村承包地租赁权,而不是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管以何种形式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流进方享有的权利,都不能超过原承包方享有的权利。
1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流出方的特定性和流进方的多元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分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流出方是农村土地承包中的原承包方;而流进方(除个别流转形式限制外,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或者互换等)是一切农业生产经营者,实际上除农户外,还包括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11.各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性质的差异性。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和物权法理论与实践分析,主要包括[14]:(1)物权性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即指上述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的流转;(2)债权性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受转包方取得债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又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承租方取得债权性质农村承包地租赁权等;(3)股权性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承包方从土地股份合作社或者农业股份公司中取得股权,土地股份合作社或者农业股份公司取得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农村承包地使用权;(4)行政权力性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准占用。我们认为,后三类属于“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保留下的流转”。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种类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32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和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49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析,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5]: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它是指转让方(原承包方)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在承包期限内依法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受让方(新承包方)的行为。其结果是,转让方丧失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方依法取得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转让方与发包方之间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确立受让方与发包方之间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的承包关系,如转让方依法将全部承包地上物权性质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受让方,其承包方法律资格和原拥有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消灭。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它是指转包方(原承包方)在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在承包期内并保留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下依法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债权性质农村承包地使用权转移给受转包方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属于转包方在保留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前提下,从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部分权能(包括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但不包括处分权)移转给受转包方,其结果,受转包方无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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