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义务和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其他约定义务;(8)租赁期限届满后,由承包方依法经营农村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根据该条文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基本方面大体相似,没有实质上的不同,但也有以下区别:(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受包方取得的是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承租方取得的是债权性质的农村承包地租赁权。(2)一些地方把流进方是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看成是转包与出租的基本区别。转包的受转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出租的承租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第三人。但上述法律条文上对受包方和承租方没有上述限制。(3)出租更接近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租金更接近市场交易形成的价格,一般高于转包费。转包收取的转包费一般比较低,个别情况下甚至是“倒贴”,即转包方反而向受转包方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4)从流转期限看,转包的期限一般比较短,出租的期限则有长有短。法律上和实践中,已把转包和出租确定为两种不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共十一个条款。前两条是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途径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效力的规定;其后的九条分别对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责任、承包合同的无效条款、违约责任、无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承包方违反法定义务规定的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等内容作了规定。
一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概念和性质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转、调整、收回以及承包合同的履行等事项发生的争议。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在以往有关司法解释中也被称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由于区分了公平优先的家庭承包和效率优先的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种不同的承包形式,而对以公平优先的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物权的方式加以充分的保护,其他方式承包存在物权性质和债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在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包括了侵权纠纷,也包括了履行土地承包合同过程中的违约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能发生在承包土地的农民之间,也可能发生在承包土地的农民与发包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之间,还有可能发生在农民与企事业单位之间。
(二)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途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规定对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规定了以下途径:
1.协商。所谓协商,是指当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发生后,在无第三人参与的情况下,仅由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有关问题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进行磋商,双方都作出一定的让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彼此都认可的和解协议,从而解决争议。但和解协议无法律效力。
2.调解。所谓调解,是在第三人(当事人自愿选择彼此信得过的第三人)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依法说服教育,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争议。这里“第三人”是指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组织和个人。调解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并符合法律规定进行调解,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同时应当帮助和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但这里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无法律效力。
3.仲裁。当事人之间不愿协商、调解,或者通过协商、调解方式不能解决纠纷时,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 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通过协商、调解方式不能解决纠纷,也不愿进行仲裁时,也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诉讼方式保护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法律责任
(一) 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民事责任
1. 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是一种侵害农民财产权的行为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害承包方土地经营权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其构成具有以下特点:
(1)侵害的客体是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侵害承包方对承包地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侵害侵害其生产经营自主权,侵害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侵害其对承包地被征用、占用时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侵害其依法继承的权利,以及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侵权主体包括了任何组织和个人。
(3)侵权行为表现具有多样性。一般地讲,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对承包土地的侵占、毁损,也可表现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非法剥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使的非法干预、阻碍、妨害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即列举了发包方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七种典型行为。
2.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民事责任
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侵害财产权的行为,所以适用于本条的民事责任有六种形式,即: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赔偿损失。这六种形式也是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相一致的。
(二)发包方侵害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民事责任
1.发包方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在实践中,发包方干涉承包方生产经营自主权的行为,经常表现为:强制规定种植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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