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建设的步伐也日趋加快。农民宅院的翻建、扩建以及被征用的事件愈来愈多,土房木屋越来越多地被钢筋水泥结构的小楼、宽阔的道路或别的建筑取而代之,农村面貌正发生着悄然喜人的变化。然而与此同时,农村宅基纠纷却层出不穷,相当部分纠纷由于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处理而转化为恶性刑事案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这种纠纷恶化了农村的治安环境,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影响到党政司法机关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这种矛盾若不能及时从根本上予以解决,势必会进一步损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侵蚀*党的执政根基,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
一、农村宅基纠纷之所以呈现上述局面,笔者以为主要有以下原因:
1、社会经济的发展使老百姓的生活逐渐殷实起来,为他们安居乐业奠定了物质基础;我国近年来施行的扩大内需、刺激消费的政策也逐渐渗透到农村,尤其是城市房地产热的带动更为农村的住宅建设注入了强劲的动力。
2、安居是乐业的条件和保障,富裕起来的农民第一件事就是想要建好自己的家园,使自己家室有一个安居乐业的环境。他们将平时积攒下来的血汗钱、甚至不惜债台高筑,毕其功于一役也要建设好以后数十年甚至上百年生活居住的住宅。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尤其在我国是严格控制的资源。农民批置宅基程序极为繁琐,而且还要交纳名目不祥的很大费用,这更增加了农民的宅基建设成本,加之房产系不动产,为世代居住,因此农民对建房极为谨慎,寸土必争的观念在他们的心目中牢牢地扎下了根。
3、中国千百年来农村面貌并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loCAlhOst几世同堂,几代农民挤在狭窄简陋的土木结构的平房下生活,几十年甚至数百年如一日,这种现象在中国农村并不鲜见。老房旧屋的建设由于年代久远,当时根本就不可能前瞻到数十年甚至数百年后今天的农村发展,事实上当时农村的宅基建设也不可能进行整体规划,(不容讳言,即使现在,中国农村的大部分地区还未能实施统一宅基建设规划,相当一部分地区甚至连一个粗略的统一标准都还没有制定)。传统的宗族观念在中国的农村根深蒂固,一个个村落一开始往往是一个个家族繁衍生息的历史产物,而后就又成了巩固传统的宗族观念的地域纽带。起初他们唯恐彼此疏远、缺乏照应,总是近亲而居或者择邻而居。加之同一家族的繁衍生息,子子孙孙没有穷尽,不同家族的姻亲联系,盘根错节。一处住宅要经过无数次社会历史变迁,数易其主,历经分割,纵使当时规划的非常科学完美,那么现如今也会被分割的面目全非,矛盾重重。这是现在农村宅基纠纷频发的历史原因。
4、中国农村的自然地理环境相对较差。村落的形成,宅基的建设往往是因地而异,因势造型,尤其是地处丘陵、山区等不良地貌中的农村更是如此。加之前一项分析的宗族与农村宅基构筑的相互关系,一处宅基要经历无数次地分家析产。因此,农村村落、住宅形成之初就存在先天不足,而后又经过后人的无数次变迁,形成了今天中国农村住宅错综复杂的局面,住宅布局交错参差,房屋之间勾檐搭背,邻舍相互伙墙共道……不一而足,四至模糊,权属不清。不动则已,动则是非横生。这是农村住宅纠纷的地理原因。
5、住宅是每一位公民的安身立命之所,是每一位公民生活的最基本保障,对中国农民更是如此,尤其对那些几间破屋陋舍就是他们几代全部家业的农民,住宅对他们更加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然而现在立法上对农民住宅权益的保护却鲜有体现。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大法《民法通则》只有83条涉及到不动产相邻各方发生纠纷时的处理原则,规定得还极其笼统,几乎无甚操作性可言。而在对农民住宅确认保护上我国长时间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仅有的一部《土地管理法》的行政法律对农村宅基地规定也仅限于一条原则性规定,后来先后生效的几部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的行政规章对此也未有详尽规定。尤其甚者,在对农村宅基纠纷处理程序的规定上至今都无法改变无法可依的状态。这相对于农村宅基矛盾纷呈的形势来看,立法已严重滞后。
6、我国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农村土地实行其中的一种形式——集体所有制。在集体土地上建设住宅的农民事实上享有两种权利,一种是集体土地使用权,一种是房产所有权,这两种权利在行使过程当中如影随形,不可割裂。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这两种权利在行使过程当中发生的纠纷性质却截然不同,前者为权属纠纷,由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确权处理;后者谓之侵权纠纷,只有在权属清晰的基础上产生的房产纠纷才由人民法院受理解决。然而,现实发生的纠纷往往兼具两种纠纷的性质,依法似乎有很多机关通过不同程序都可解决。事实上,却造成了两种机关的相互敷衍扯皮,出现了土地宅基纠纷处理上严重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混乱。两种机关甚至同一机关对同一案件可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不同决定,对同一纠纷可以做出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权责不清给两种机关留下了更大的权利发挥空间,滋生了社会更多的腐败。政出多门,权责不清是我国宅基纠纷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的重要原因。
7、根据上述分析,我国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制度,农民原有住宅及其新建住宅占用的都是集体土地,农民享有的只是集体土地使用权,这种权利依赖于行政部门的确权登记,并颁发有关权属证书予以确认方始合法有效。对农民宅基严密细致的确权,做到四至明确,权属清晰是有效防止宅基纠纷的重要途径,也是土地行政机关不容懈怠的一项重要职责。然而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就没有进行过土地登记管理,农民一直没有自己的土地证。中间虽然也曾在一些地方搞过一些农村宅基登记,但却搞得极其草率。普查登记没有在农村广泛宣传,相当一部分农民不了解普查登记的意义,对这样确认自己家业的大事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普查登记成员缺乏足够的培训,往往是村里临时凑集一些人员仓促上阵,缺乏足够的责任心和业务能力;主管机关没有进行严格的管理监督,没有遵循严格的程序,贪多求快;……结果搞得很不成功,甚至出现了登记人员没亲临现场,就乱下数字;登记人员代替被登记户主乱签手印等情况,登记时错填、漏填的现象非常严重:相邻各方的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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